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制造2025>的通知》(國發〔2015〕28號),推動我省制造業轉型升級,增強設計創新能力,提升工業設計水平,根據工信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開展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經信委認定,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能力、管理規范、業績突出,能示范帶動行業設計創新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經信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考核和撤銷等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管理。
省集團(控股)公司負責組織并推薦所屬企業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并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省經信委每年組織開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并將逐步過渡到從已認定為設區市(實驗區)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確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制造業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建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我省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已建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一年以上,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三)工業設計中心擁有專業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人才隊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四)工業設計中心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相關軟硬件配套設施,相關研究試驗儀器設備軟硬件原值不低于400萬元,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企業建立工業設計中心投入機制,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有力的經費保障,上年度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經費占企業R&D支出比重達30%以上。
(六)工業設計在產品創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顯著,工業設計水平在我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已獲得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相關獎項。近兩年內獲得10項以上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并應用于主營產品的生產制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七)兩年內(截至申請日期)無重大質量事故,無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專業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建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我省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注冊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三)擁有專業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人才隊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四)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相關軟硬件配套設施,相關研究試驗儀器設備軟硬件原值不低于200萬元,辦公研發場所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在產品創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顯著,工業設計水平在我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經營業績突出、服務收入穩定,近兩年企業年總營業收入不低于500萬元,其中工業設計服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潤率高于省內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10項以上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 或已獲得5項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相關獎項。
(七)兩年內(截至申請日期)無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無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九條 企業按屬地原則向設區市或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材料
1.《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附件1);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獨立機構證明)及企業組織機構圖、工業設計中心組織機構圖;
4.本企業上一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上年度企業R&D支出和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相關研究試驗儀器設備軟硬件原值,工業設計中心從業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等);
5.本企業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獲獎情況證明材料。
(二)工業設計企業申報材料
1.《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組織機構圖;
3.企業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產權證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 本企業上兩個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兩年總營業收入,工業設計服務收入,相關研究試驗儀器設備軟硬件原值,從業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等);
5.本企業所完成的工業設計項目清單和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獲獎情況證明材料。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初審,提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推薦名單,填寫推薦單位意見和《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推薦申報匯總表》(附件3),并附企業的申請材料正式行文上報省經信委。
省集團(控股)公司參照上述要求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并提出認定審核意見,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由省經信委授予“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 省經信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向省經信委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省經信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考核評價,并發布通過考核評價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填寫《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考核評價表》(見附件4、5),由原推薦單位審核后匯總報送省經信委,參與考核評價。已升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不參與省級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考核的;
(二)未通過考核評價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因第十五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原推薦單位報送省經信委。
第十八條 省經信委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在項目申報、資金獎勵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區)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18年4月25日)起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