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四部門2018年11月5日發布通知稱,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獲得的孵化服務收入等,將獲得免征增值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等四部門這次出臺了《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在此期間,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通知解釋,其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同時,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