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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經貿局更新時間:2016-11-04

瑯岐經濟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單位,各園區: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管委會、區政府2014年第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電子商務

產業發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電子商務發展,加快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區域經濟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成立開發區電子商務產業工作領導小組,由開發區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由經貿局、財政局、發改局、人行、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各園區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確定開發區電子商務發展目標任務、重點工作、重點項目推動和考核獎勵等相關事項。各成員單位按各自工作職責做好電子商務產業推進和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貿局,負責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適用范圍及基本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工商注冊、稅收關系在開發區,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1、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指利用互聯網或移動通信進行產品展示、信息發布、價格指導等商務活動,并部分或全部實現在線撮合、網上交易、在線或移動支付等服務功能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

2、電子商務應用企業:指通過在我區注冊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自有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網上交易,線上年營業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占企業年總營業額50%的電子商務應用企業;

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以硬件、軟件和網絡為基礎,向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提供全面而有針對性的服務支持的企業。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新設企業,第一年按其企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納稅總額)區級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次年,按其納稅總額區級留成增量部分的80%給予獎勵。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原有企業,以上一年為基數,第一年按其納稅總額區級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給予獎勵;次年,按其繳納“三稅”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80%給予獎勵。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企業,租用我區樓宇的,給予20%租金補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元/月,補助期限為2年。

第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的企業和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按其平臺硬件、軟件系統投資額的50%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電子商務應用企業自建交易、推廣網站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建站補助。

第九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建設經營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在項目用地、廠房租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條 電子商務高層次人才政策參照《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暫行辦法》(榕開委[2013]22號)執行。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積極為跨境電商提供報關、物流、退稅、融資等環節的便利服務,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享受外貿扶持政策。      

第四章 獎勵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每年4月份為各項扶持獎勵的申報時間。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持規定的相關材料和證明文件向所在園區申報,各園區初審后匯總,報區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組織審核形成意見和獎勵方案,經區管政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后兌現。

第十三條 企業每年度享受各級扶持政策的同一類別的扶持獎勵,按就高且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

(一)《開發區電子商務發展獎勵政策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年度及上個年度完稅證明。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附件:福州開發區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項目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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