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地方高校內涵式發展,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稱地方高校)改革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國家高等教育發展政策相應調整。
第三條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應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聚焦重點、規范管理、突出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F階段,重點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預算撥款制度,健全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高等教育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生均撥款機制,引導地方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促進地方高校持續健康發展。
(二)支持中西部地區高等教育發展,重點加大對困難地區和地方高校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設,提升辦學能力和水平,推進中西部地區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大學。
(三)支持地方高校聚焦內涵式發展,進一步聚焦人才培養和特色辦學、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科研能力建設、改善基本辦學條件、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等。
(四)按照國家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支持地方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等。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相關規劃以及年度重點工作等,適時完善支持內容。
第五條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生均撥款類因素、發展改革類因素分配到有關省份,適當向困難地區傾斜。
(一)生均撥款類因素(70%),主要考慮生均撥款水平、各類在校生人數、獎補比例或定額等因素。
(二)發展改革類因素(30%),主要考慮地區因素、地方高校數量、專項招生計劃規模、學科建設、科研發展、部省合建和“雙一流”建設情況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等因素。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某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預算數=(該省份生均撥款類因素/∑有關省份生均撥款類因素×權重+該省份發展改革類因素/∑有關省份發展改革類因素×權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年度預算地區資金總額×績效調節系數。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策部署,地方高校實際情況及相關管理改革要求,適時調整完善支持方向,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
第六條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提出的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基礎數據,并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有關省份資金預算金額、資金的整體績效目標。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教育部門應當對上報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 每年3月15日前,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將當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申報材料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后報送財政部、教育部。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安排原則和具體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支出進度、地方財政投入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等。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的重點任務、資金安排計劃、績效目標、基礎數據等??冃е笜艘赶蛎鞔_、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三)省級財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的相關情況,主要包括預算撥款制度性文件、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資金統計表及預算文件等。
第八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審查中央預算后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預算,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
第九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時,要結合本地區高等教育改革發展重點工作,加大統籌力度,突出支持重點,強化政策導向,向困難地區、民族地區和薄弱環節傾斜,向辦學質量高、辦學特色鮮明的高校傾斜,向服務區域發展成效顯著的高校傾斜,向資金管理績效好的高校傾斜,進一步聚焦高校內涵式發展。鼓勵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創新資金分配管理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因素法、項目法等多種方法,切實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地方高校是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根據年度預算控制數和相關管理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工作,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向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建設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傾斜。鼓勵各高校按照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科研能力建設、改善基本辦學條件、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等,根據預算管理要求,自主設置項目,建立項目庫,并按照規定進行預算評審和實行滾動管理,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十一條 地方高校應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按規定科學合理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根據年度預算控制數和相關管理要求,嚴格論證、精心安排,提高預算編制質量,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增強預算嚴肅性,預算一經批復,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劑。對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劑的內容,應當嚴格按照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支付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也不得用于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按規定統一編報。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扎實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教育部門按規定開展績效目標設定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開展績效目標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進行監管。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監管結果作為完善財政政策、分配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地方高校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規范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視情節暫停或核減其以后年度預算,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地方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管理、申報、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地方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敦斦?教育部關于印發〈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