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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體創新】福建省加快推進主輔分離積極發展服務型制造資金扶持和獎勵實施細則

信息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更新時間:2019-01-22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制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主輔分離積極發展服務型制造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7〕2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加快推進主輔分離積極發展服務型制造扶持和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包括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和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資金年度安排專項用于扶持和獎勵制造業主輔分離企業和發展服務型制造的部分。
    第三條資金的安排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省經信委提出制造業主輔分離和發展服務型制造資金分配方案,各設區市經信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負責指導轄區內企業(單位)申報制造業主輔分離和發展服務型制造扶持資金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
    第五條鼓勵分離發展工業設計業務,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以上工業設計中心的工業設計企業分離設立網絡設計平臺、工業設計供應鏈平臺、3D打印及定制化設計平臺等生產性服務新模式新業態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啟動資金補助。
    第六條制造業企業剝離科技研發和工業設計環節,設立獨立企業的資產總額超過500萬元的,對新設立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的啟動資金補助。制造業企業剝離物流環節,設立獨立法人物流企業且資產總額達500萬元至1000萬元或1000萬元以上,對剝離設立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或50萬元啟動資金補助。
    制造業企業剝離設立的科技研發、物流運輸和工業設計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分別達到300萬元、500萬元且至少服務5家制造業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對制造業企業新增的外包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業務,按合同實際發生額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的補助。對新增的外包物流運輸業務,按合同實際發生額的5%對制造業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的補助。
    第八條列為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年服務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首次超過15%的服務型制造企業,由企業所在地財政結合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在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制造業企業采購智能軟硬件及相關設備對生產線進行改造,實施在線監測、個性化定制、整體方案解決等服務型制造項目,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按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
    對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和省級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新增投資150萬元以上的發展服務型制造信息化建設項目,按項目投資額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
    第十條列為省級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平臺的,在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省級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向行業開放共享檢測、研發及生產設備、服務資源等,受益企業數量超過10家以上的,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對制造業企業分離設立的服務業企業,或制造業企業整體轉型為服務業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財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財力情況和企業對當地的稅收貢獻,對企業給予獎補。對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繳納的地方級稅收收入。
    第十二條各設區市經信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根據省經信委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及管理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審核等工作。
    第十三條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對企業使用資金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對資金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評價。關于資金績效管理、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按照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資金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2017年6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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