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財政部網站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簡稱《通知》)?!锻ㄖ分赋?,進一步加大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授權力度,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加大授權力度,簡化管理程序?!薄锻ㄖ访鞔_,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同時,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項,不需報財政部辦理登記。
值得一提的是,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集中統一監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授權要求,簡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決策程序,積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
《通知》提出,要優化評估管理,明確收益歸屬。具體來說,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在為科技成果轉化轉松綁的同時,《通知》也明確了激勵舉措,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那么,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授權后,如何做到有效監管?對此,《通知》要求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比如,財政部門將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則要承擔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
對于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身來說,要遵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規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科技成果管理,規范科技成果轉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過程中,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通知》還提到鼓勵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創新。鼓勵地方開拓創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特點的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國有資產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支撐作用,支持地方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