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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2021

信息來源:福建科技資訊更新時間:2021-01-11

一、促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一)落實科研機構、高等院??萍汲晒幹脵?。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合作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團隊或個人對該成果的處置權。 

(二)遵從科技成果市場定價原則。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合作和作價投資遵從市場定價,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留用。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上繳市財政后,全額返回各單位。各單位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二、激勵科技成果產業化 

(四)出讓科技成果獎勵。與我市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高??蒲性核?、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在我市轉移轉化的科技成果,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年實際技術交易金額在1500萬元以下部分按1%給予獎勵,超過15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給予獎勵,每家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五)引入科技成果獎勵。我市企業向非關聯單位購買國內一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等)和境外發明專利技術在福州實施轉化,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進行交易見證或復核備案的科技成果購買項目,每年度按其技術交易額給予補助。其中,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市給予10%獎勵,每家每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50萬以上的推薦申請省購買科技成果后補助。 

(六)對科技成果研發平臺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新型省級研發機構給予3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為市行業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5萬元獎勵,對經考評優秀的行業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0萬元獎勵。 

三、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轉化貢獻人員獎勵。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在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萍汲晒D移轉化后,應當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根據貢獻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根據貢獻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其余用于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八)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科技成果所有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轉化收益的70%~90%歸其所有。 

(九)個人獎勵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十)獲獎人個人所得稅優惠。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促進科技服務業市場發展 

(十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激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每年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達到5億元,給予20萬元基礎獎勵,超過部分按0.6‰給予獎勵,單個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對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年度增長超過5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給予增長量萬分之一的疊加獎勵。 

(十二)科技服務機構認定獎勵?,F有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國家、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5萬元獎勵;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經國家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十三)科技服務機構成效獎勵。鼓勵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市級行業技術中心、企事業單位獨立或聯合攻關在榕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紀機構,對經在市科技局備案并每年提交機構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情況的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機構,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的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獎勵最高為50萬元。 

(十四)完善創業孵化體系。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按照市《關于扶持“雙創”工作的七條措施》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五、完善評價監督機制和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環境 

(十五)市財政、科技部門對列入財政支出科研項目資金進行績效監控,將評價結果作為對該單位后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 

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科技型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至主管部門審核后,4月30日前報送市科技、財政部門??萍汲晒甓葓蟾嬷饕ㄉ夏甓全@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況等。 

(十六)市校地合作辦公室負責做好我市與簽約高??蒲性核献鞯膮f調工作,并適時召開協調會,建立溝通會商機制,每年通報13個高??蒲性核萍汲晒谖沂修D化落地情況,扎實推進校地戰略合作。與簽約高??蒲性核鶎拥奈沂懈髫熑尾块T負責與其保持密切溝通,掌握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在福州的落實情況,同時向其發布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技術需求和服務需求,并將統計數據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報送市校地合作辦公室。 

(十七)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經審計確認發生投資虧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納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十八)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對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不予擔責。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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