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動我省制造業和服務業融合發展,實現商業模式創新和業態創新,提高我省服務型制造整體發展水平,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主輔分離積極發展服務型制造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7〕29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培育工作由省經信委牽頭負責。第三條 福建省發展服務型制造的支持重點包括:
(一)總集成總承包。制造企業具有系統集成和一站式解決方案的服務能力,通過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提供一體化的產品設計、方案咨詢、系統設備提供、系統安裝與調試、運行維護等系統服務和交鑰匙工程的總集成總承包服務。
(二)個性化定制。制造企業以用戶為核心,以需求為導向,通過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改造,建立產品多樣化和定制化的生產模式,發展針對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個性化定制,構建全流程用戶體驗服務,使生產和消費環節對接。
(三)在線支持與診斷服務。制造企業通過發揮技術、人才、品牌、服務優勢,圍繞企業自身產品,利用互聯網和新一代信息技術,建立數據服務平臺和設備跟蹤系統,進行在線數據采集、運行分析、故障診斷、系統維護和設備升級等服務。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制造企業延伸服務鏈條,通過整合產業鏈上下游生產與服務資源,提升研發設計、生產制造、智能化維護管理、產品再制造和回收處置能力,實施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
(五)制造業主輔分離,“裂變”專業優勢。大中型制造企業將生產流程中的非核心但具有比較優勢的環節從原企業分離出來,設立獨立企業,為行業提供研發設計、合同能源管理、物流運輸、檢驗檢測等第三方專業化生產性服務。
(六)其它。為制造業服務化提供其他服務。
第四條 申報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福建省境內依法納稅,并經營兩年(含)以上的制造業企業。
(二)企業內部成立專門的服務性部門或剝離設立獨立的服務性公司,為企業發展服務型制造提供支撐。
(三)企業近一年內實施服務型制造項目不少于2個。
(四)須滿足以下其中一項經濟指標:
1.企業最近一年的服務性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超過15%(含);
2.企業通過開展服務型制造,推動企業最近一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
3.企業通過開展服務型制造,推動企業最近一年的利潤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
第五條 申報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應當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申報書;(見附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成立專門的服務性部門或剝離設立獨立服務性公司的證明材料,如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獨立的服務性公司章程等;
(四)申報時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企業近年有關服務型制造項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復印件,如服務型制造生產線改造軟硬件設備的購買發票、因實施服務型制造產生的知識產權成果等。
第六條 設區市經信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經信委。省屬企業可向省直主管單位(省控股集團)提出申請,由省直主管單位(省控股集團)初審后報省經信委。
第七條 省經信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對擬列為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委發布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名單。
第八條 對列為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補助資金由各設區市從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九條 對列為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由省經信委優先向工信部推薦申報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對列為國家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在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的基礎上,再由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應當接受各級經信、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制造業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稱號和補助資金行為的,取消稱號,追回補助資金,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經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政策,扶持服務型制造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實行,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