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公務員局、科技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來榕創業的若干意見》(榕政綜〔2011〕126號)文件精神,規范福州市創業啟動資金項目的申請及管理,鼓勵留學人員來我市創新創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特制定《福州市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福州市公務員局
福州市科技局
福州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福州市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來榕創業的若干意見》(榕政綜〔2011〕126號)文件精神,規范福州市創業啟動資金項目的申請及管理,鼓勵留學人員來我市創新創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安排的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專項經費中安排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用于支持留學人員來榕創業和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創新發展。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以科技項目的形式,資助符合要求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留學人員是指在海外學習并獲得國家認可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已獲得留學國國籍或居住國永久居留權者),以及在國內已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司工作或學習兩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學人員。
第四條 市公務員局是啟動資金的歸口管理部門并負責留學人員的資格審查;市公務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組織項目評審;市財政局負責留學人員專項經費的安排和籌劃工作;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負責啟動資金項目的申請受理。
第二章 資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啟動資金的資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技術帶頭人應為留學回國人員;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技術創新性強,具有較強市場潛力的項目;
(三)項目負責人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經營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者優先考慮;
(四)企業注冊時間不超過1年(截止申報時間);
(五)企業注冊資金現金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留學人員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的30%以上;
(六)企業法人誠信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六條 入駐福州留學人員創業園和參加福建海外人才創業競賽獲獎并落地福州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優先獲得支持,以下重點引進項目領域優先獲得支持:電子信息、機械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光機電一體化、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文化創意等;已入選國家“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和省“留學人員來閩創業啟動支持計劃”的不再重復申報。
第七條 啟動資金的資助額度為:
(一)市公務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按照專家評審結論給予不同等級的創業啟動資金:A類30萬,B類20萬,C類10萬,D類5萬;
(二)對于優秀創業項目,市政府可指定國有投資公司以參股的方式給予企業注冊資金10%—20%的創業啟動資金;
(三)對符合《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暫行辦法》的引進條件的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榕創業發展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和創新團隊,經評估認定后,給予50萬元—2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持。
第八條 申請受理。啟動資金項目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申報一次,受理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申報人須向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提交如下材料:
(一)《福州市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 其他材料(包含個人證明材料、科研成果證明、創業項目概述、產品知識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企業發展證明等)。
第九條 按照“公平、公正、擇優資助”的原則,市公務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合格的,由市公務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束后由市公務員局報市政府下達啟動資金資助公告。
第十條 同一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啟動資金資助。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啟動資金批準后,市財政局根據審批意見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方式給予資助。
第十二條 市公務員局對啟動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項目的產業化進程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違規使用情況,將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要返還已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受支持的留學人員企業須認真抓緊項目的實施,及時將資金執行及企業發展情況報市公務員局(每年上報一次)。項目一般應在兩年內完成(如有特殊情況須向市公務員局提交延期報告,經批準可延期半年),項目完成后須在3個月內向市公務員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由市公務員局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受支持的留學人員企業須確保啟動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經費使用不當,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收回資助經費:
(一)擅自變更資助項目內容,惡意拖延項目實施計劃;
(二)挪用資助項目經費,不按要求使用資金;
(三)不按要求進行項目檢查、驗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