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州市行業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行業中心”)是構成我市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市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內容之一。為加強我市行業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與優勢的科技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轉化、為企業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行業中心立足于行業發展和區域經濟,以鞏固現有產業地位為重點,以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延伸為目標,是企業開展產學研的紐帶和平臺。
第三條 行業中心建成后,其主要功能是:
1、行業企業技術創新、市場創新、管理創新的公共服務平臺
2、國內外行業機構合作、交流,促進區域產業發展的平臺
3、專業或行業的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培訓和引進的平臺
4、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區域產業和企業發展的紐帶
5、國內外投資者了解區域投資環境、行業技術狀況、行業投資前景的窗口
第二章 立項與實施
第四條 凡符合我市組建行業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行業中心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某一技術領域有較強的開發實力,能承擔省、市科技項目,是我市同行業實力較強的科研機構或社會化中介服務機構。
(二)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業技術帶頭人。
(三)基本具備了技術試驗條件和工藝設備等基礎設施,有必要的實驗、分析、測試手段。經組建充實完善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技術開發和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
(五)擁有一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已初步形成技術創新機制,具有組織獨立法人地位實體的能力和環境。擁有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科學管理的領導班子和管理隊伍。
(六)具有明顯帶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持續創新的能力,能夠為企業提供行業前沿技術動態信息,擁有可開發的技術和產品,符合我市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點,適應市場需求。
第五條市科技局每年根據確定扶持的重點領域,編制下達年度的行業中心建設計劃。
(一)企業根據市科技局發布的行業中心建設規劃或其他有關指導文件,按照申報條件和規定格式填報《福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表》和《福州市行業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推薦或直接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上報的行業中心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并會同市經委初步提出立項名單后,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對項目投資和技術可行性進行論證或評估。
(三)對論證通過的行業中心建設項目,由各主管部門組織項目依托單位在修改《可行性報告》的基礎上,簽定科技項目合同,市科技局正式編制并下達行業中心建設項目計劃,并由市政府頒發“福州市行業技術創新中心”牌匾,啟動實施?!犊萍柬椖亢贤肥切袠I中心建設項目執行和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具有行政約束力。
第六條 對各主管部門先期組織培育并初見成效的行業中心、總部進入市級以上開發區、孵化器的行業中心項目和有產學研基礎并以項目股份制共同組建的行業中心項目,市科技局將優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七條 行業中心的建設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機制,所需建設經費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市科技局給予扶持。
第八條 依托單位應對行業中心建設經費(含主管部門配套、單位自籌部分的資金)設立專門帳戶、??顚S茫魏尾块T、單位均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占。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并嚴格按照科技項目合同要求開支,超支不補。每年由依托單位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編報年度預決算報送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接受有關審計和監督。
第九條 行業中心內部應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5-7人,由中心依托單位和省內科技界、企業界本行業知名專家組成;主要審議行業中心的規劃、研究開發工作計劃、項目,評價行業試驗設計方案,幫助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和市場信息等。
第十條 行業中心主任每年應召集中心的主要技術人員,收集對本行業、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的共性關鍵技術、新產品,或對本行業企業實際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換代升級產品等,提出若干研究開發或行業化項目,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確定每年應開展的開發項目、服務內容等。
第十一條 行業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應包括行業研究開發、行業設計和行業管理人員。行業中心的成員企業以及接納中心成果的其它企業,可派人參加中心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行業中心每年應召開一次相關行業、領域的學術交流與研討,邀請行業或領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參加。
第四章 驗收與考評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每年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扶持新建的行業中心以及績效評價優秀的行業中心。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按《科技項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后,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撰寫項目驗收總結報告。市科技局將組成驗收組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或專題評估。經驗收或評估合格后,批準通過驗收。對按照《科技項目合同》要求,提前完成任務的,依托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申請提前驗收。行業中心建設期間,根據市場變化確實需要調整《科技項目合同》內容和進度的,依托單位必須提前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批準,對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合同任務的行業中心,市科技局將取消其立項,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投資,并且對依托單位處以信譽不良記錄,予以通報批評,暫緩受理其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五條 行業中心建成后,采取動態管理,實行年度計劃、總結和兩年一次的考評制度。 各行業中心應將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每季度的工作進展情況,連同相關統計報表各一式兩份分別報送市科技局、市經委,并適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市科技局、市經委將組織考評小組或委托中介機構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或評估。經過考評,對運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滾動支持,對管理不善的,責成限期改進,并在第二年進行復評,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的,撤消其行業中心資格,并酌情收回市有關投資或調出有關儀器設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由市科技局、市經委負責解釋。
福州市科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