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財政廳、科技廳、機關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制定的《關于深化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26日
關于深化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暫行規定
省財政廳 省科技廳 省機關管理局 省知識產權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加快構建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驅動新機制,充分調動省級事業單位及其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促進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按照權責一致、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現就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作出如下規定:
一、省級事業單位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合作和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其主管部門和國資管理部門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管理和實施。
二、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合作和投資遵從市場定價,可以采用協議定價、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市場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三、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不上繳國庫,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除用于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和機構獎勵外,處置收益應當用于本單位科研、知識產權管理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省級事業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股權激勵方案,明確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技術轉移機構等相關方的收入和獎勵方式、獎勵比例等。收入分配和股權激勵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公開相關規定。
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省級事業單位應當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和機構給予獎勵。對發明人、共同發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轉移轉化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比例。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用于獎勵人員的股權超過入股作價金額50%的,按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關規定,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五、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不受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在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以外單列。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鼓勵科技成果首先在省內或國內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轉讓、獨占許可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禁止出口以及其它影響、損害國家競爭力和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許可或轉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科技成果向境外轉讓、獨占許可的管理制度。
七、省級財政科技經費管理部門要改進完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明確應用類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義務,并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科研項目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省級事業單位要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對機構及人員評價、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八、省級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主要包括獲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收入及分配情況等)向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報告報送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成果應用推廣的相關部門、地方應當建立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信息共享機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專利信息傳播利用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地方加強知識產權執法保護。
九、省級事業單位要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機制,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流程,明確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報告、知識產權管理、資產管理、評價獎勵等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鼓勵、規范科研人員創辦企業的管理制度。
十、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經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