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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體創新】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省級龍頭企業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信息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更新時間:2019-01-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促進龍頭企業發展工作部署,推動我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龍頭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帶動相關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實現我省工業和信息化加快向高質量發展轉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省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龍頭企業),指在我省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較大規模、較強實力、產業帶動作用明顯的重點骨干企業。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領域主要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 2017)》中的采礦業(門類B),制造業(門類C),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門類D),物流業(歸屬于門類G交通運輸、倉儲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歸屬于門類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
    第三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省經信委牽頭開展省級龍頭企業的評價發布和管理工作。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和推薦轄區內企業申報省級龍頭企業,做好跟蹤管理。有關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在閩央屬企業負責組織所屬企業申報省級龍頭企業,并做好日常跟蹤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龍頭企業實行動態更新管理,每年由省經信委牽頭組織申報,并發布省級龍頭企業名錄。
 
第二章  申報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申報對象基本要求
    (一)在我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已納統企業、或已納統企業的所屬集團公司。
    (二)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條明確的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領域。以集團公司申報的,申報所列子公司(如有)必須是集團控股的子公司,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明確的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領域的已納統企業。
    (三)企業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四)近兩年內,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超能耗限額標準或嚴重環境違法等行為。
    第六條  申報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大的營收規模。除戰略性新興產業部分領域外,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需達10億元以上,并在省內所屬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等部分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需達5億元以上。以集團公司申報的,所列子公司上年度營業收入需達1億元以上。
    (二)對產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企業在行業內具有影響力和帶動力,對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發展起到一定帶動作用。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評價發布
 
    第七條  省經信委每年發布省級龍頭企業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具體要求等事項,組織開展省級龍頭企業申報工作。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每年度申報指南和自愿申報原則,按以下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報送所屬縣(市、區)經信部門:
    (一)《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省級龍頭企業申報書》(附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近兩年來與主要協作配套企業簽訂的原輔材料、零部件采購合同或相關合作協議等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  縣(市、區)經信部門收集企業申報材料后匯總送設區市經信部門,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申報意見并報省經信委。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在閩央屬企業可按照第八條要求,對所屬企業或省級本部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推薦報送省經信委。
    第十條 省經信委根據各設區市或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在閩央屬企業推薦申報意見,綜合考慮申報企業規模、所屬行業特點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等因素開展審核,擇優提出擬發布的省級龍頭企業名錄,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信委發布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省級龍頭企業名錄。
 
第四章  跟蹤管理及協調
 
    第十一條 省級龍頭企業應注冊并登錄福建省工業企業服務云平臺,定期報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經信部門應將省級龍頭企業作為日常管理、服務的重點,動態跟蹤、掌握省級龍頭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時協調解決企業提出的困難問題,做好政策宣傳、解讀、輔導,幫助企業充分享受各級各部門支持企業發展、特別是龍頭企業發展的政策,推動省級龍頭企業持續發展壯大。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省級龍頭企業,須如實、準確填報申報材料,真實反映企業實際情況;如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偽造申報材料行為,經調查屬實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省級龍頭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且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自動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及后三年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省級龍頭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的,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向通過所屬縣(市、區)經信部門或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在閩央屬企業逐級報告省經信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省級龍頭企業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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