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閩江學院、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
新修訂的《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第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福州市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提升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建設水平,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政綜[2011]54號)和《福州市開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榕政綜 [2012]194號)的要求,對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榕政綜[2008]63號)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和獎勵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專利申請的資助和獎勵、專利產業化實施、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專利保險資助、專利獎的獎勵及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與戰略研究以及表彰與獎勵先進等。
第二章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獎勵
第四條 對福州市組織申報被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知識產權示范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以上獎勵執行最高額度或補足差額。
第五條 福州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年評審一次,示范期限為三年,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福州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申報指南》,期滿復審合格企業,可繼續授予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不再給予資金獎勵。
第六條 對福州市推薦的列入福建省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計劃的項目按照省項目扶持經費的30%予以資金配套,每項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對福州市推薦的列入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的同一筆貸款給予貼息,貼息比例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0%,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享受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對企業購買專利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進行補貼,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個企業單年獲得的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萬元。
受補貼專利保險企業主要指市級以上(含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在購買專利保險滿一年后,每年6月就已到期的專利保險提出補貼,根據福州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申報指南遞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資助和獎勵
第九條 對申請人地址在福州市轄區內的專利申請和授權的專利進行資助與獎勵,資助和獎勵經費由福州市財政局預先撥付,福州市知識產權局每季度集中發放。申報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專利授權后一年內申請辦理資助與獎勵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條 專利申請的資助,按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規定的范圍予以資助與配套;專利授權的獎勵,對企業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5000元,對事業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2500元;對企業獲得美國、歐盟、日本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萬元,同一授權專利獎勵不超過兩個國家。
第四章 專利獎的設立與獎勵
第十一條 福州市專利獎列入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序列,每一年評審一次,分為專利金獎和優秀獎兩檔,由福州市科學技術局和福州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福州市專利獎申報指南》,評獎辦法參照《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辦法》規定進行。對獲得福州市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萬元和2萬元。
第十二條 對福州市組織申報獲得國家專利獎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和10萬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費用全數退回,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榕政綜[2008]63號)文件同時停止施行,符合原辦法規定的項目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手續,逾期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