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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進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條例

(2024年3月27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信息來源:福建日報更新時間:2024-04-10

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制造強省建設,提高先進技術裝備自主研制能力,促進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推動裝備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首臺(套)技術裝備的研制和推廣應用。

本條例所稱的首臺(套)技術裝備,是指經過技術、工藝或者應用等創新,其品種、規格或者技術參數等有較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處于推廣應用初期,經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評定的國內先進的裝備產品,包括首臺(套)或者首批次成套設備、整機設備以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將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工作納入制造業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首臺(套)技術裝備的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首臺(套)技術裝備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首臺(套)技術裝備發展的統籌協調、評定指導、推廣應用、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相關工作。

第四條 首臺(套)技術裝備實行評定制度。評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評定辦法應當明確首臺(套)技術裝備的確定標準、受理申請、評選產品、發布公示等評選程序和退出機制。具體評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

第五條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加大關鍵技術裝備研制創新,建立產學研用合作機制,加強研制與應用銜接,促進研究成果轉化。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健全技術裝備研制創新與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協作機制,搭建供需對接平臺,推動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基地建設。

首臺(套)技術裝備制造企業可以通過產品試用、售后服務等方式與使用單位合作開展產品功能性、可靠性、穩定性驗證,共同促進產品創新。鼓勵使用單位為制造企業提供產品使用數據和改進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促進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作出突出貢獻,以及通過首臺(套)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建立健全首臺(套)技術裝備檢驗檢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完善首臺(套)技術裝備相關標準、計量、檢驗檢測制度,執行國家認證制度,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質量檢驗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等建設,強化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規范檢驗檢測行為,提升檢驗檢測能力。

第七條 社會組織、企業、個人對首臺(套)技術裝備專利提出加快審查申請且符合優先審查條件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首臺(套)技術裝備專利侵權糾紛的快速處理工作,暢通案件受理渠道,為首臺(套)技術裝備權利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及時維護首臺(套)技術裝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加強首臺(套)技術裝備知識產權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的扶持政策,出臺鼓勵研制和購置使用首臺套技術裝備的相關金融措施。研制和購置使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購置使用單位,可以同時享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協調解決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中的問題。

第九條 在招投標中,招標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臺(套)技術裝備投標人的內容,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設置技術參數。對于已經獲評定的首臺(套)技術裝備,自評定之日起兩年內,視同已具備市場占有率和應用業績。

對于已投保質量保障類保險的首臺(套)技術裝備,原則上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需求的條件下,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限制采購首臺(套)技術裝備。其他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參照政府采購要求,鼓勵采購首臺(套)技術裝備。

政府采購經依法批準,可以通過公開招標以外的政府采購方式,采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臺(套)技術裝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將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情況等納入國有企業業績考核,對研制和使用首臺(套)技術裝備且符合要求的國有企業,在業績考核中給予鼓勵支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產業基礎、行業特點制定保險補償政策,建立首臺(套)技術裝備風險防控補償機制。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用于首臺(套)技術裝備的保險產品;鼓勵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企業參加商業保險,加強風險保障,提升產品信譽。

第十三條 支持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掌握核心關鍵技術人才的引進和培養。首臺(套)技術裝備可以作為研制人員職稱評審業績、考核、晉升、提級和職稱聘用的重要依據。

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人員的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完善以支持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鼓勵探索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推廣應用的工作措施,建立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容錯機制;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十五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行為的,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撤銷其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經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評定的國內先進首批次重點新材料和首版次軟件的研制和推廣應用,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鼓勵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首臺(套)保險補償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技術裝備(包括本省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推廣應用。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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