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培育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行動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閩政辦〔2016〕18號)的精神,加快培育我市小巨人領軍企業,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立足現有基礎,遴選梳理一批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通過若干年努力,從中培育一批專精特的行業龍頭企業,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創新型企業,使其成為引領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重點骨干企業。
(二)發展目標。以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生物與新醫藥、海洋高新、現代農業等戰略新興產業領域為重點,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到2020年,培育和發展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200家以上,其中2016年100家、2017年100家、2018~2020年對少數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進行調整增補。
二、遴選標準
建立“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發展庫”,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推薦省里入庫進行培育:
1.企業于福州市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主營產品的銷售額應占60%以上,符合國家劃型標準的中小企業。
2.企業近3年研發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軟件類企業不低于5%)。
3.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比不低于10%。
4.擁有技術創新團隊,能夠持續進行項目開發和技術創新活動。建有研發機構,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必備的科研設施、技術裝備和實驗條件。
5.具備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與一定的自主知識產權數量。企業近3年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1項以上。
6.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和較強的融資能力,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7.優先推薦有進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高成長企業。
三、扶持措施
(一)優化發展環境。
1.培育對象的發展項目優先列入福州市重點建設計劃。
2.培育對象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生產許可、用地、環保、外貿、資質資格認定等審批核準手續全部納入當地網上行政審批系統,限時辦結。指導培育對象用好用足國家、省市已出臺的惠企政策,及時協調解決培育對象的困難和問題。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二)加大研發支持力度。
1.培育對象獨立或聯合申報國家、省和市科技計劃項目、產業開發專項、技術改造項目,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或優先立項支持。
2.優先推薦培育對象參評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3.加強對培育對象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宣傳、輔導,做到稅收優惠應知盡知、應享盡享。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落實省財政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際減免的所得稅額給予同量資金獎勵的政策。
4.落實進口設備免稅和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零部件進口免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購進或自制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對投資鼓勵類項目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可享受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優惠政策。
5.落實省級科技創新券優先對培育對象圍繞自身研發項目而對外委托的科學儀器設備使用、檢驗檢測、知識產權、數據分析、法律咨詢、創業培訓等科技創新服務補助,每年最高20萬元。對申報省創新券超過2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50%給予增加補助,最高增加補助額不超過10萬元。
6.對培育對象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重復獎勵)。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知識產權局。
(三)加快研發機構建設。
1.對培育對象組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級或省級科技研發創新平臺,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發展六條措施予以獎勵。對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50萬元和10萬元獎勵(與企業技術中心不重復享受同級政府獎勵)。
2.培育對象牽頭設立產業技術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其在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與科研機構享受同等政策支持。支持建設由培育對象牽頭、產學研用充分結合的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委
(四)推進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和產業化。
1.優先支持培育對象在“6.18”及海峽技術轉移中心等平臺發布產業技術需求,推動企業對接新技術成果。
2.對培育對象在我市轉移轉化的重大成果,按照福州市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給予資金補助。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
(五)支持市場開拓。
1.加大外地市場拓展力度,鼓勵培育對象抱團參加國內外知名專業產品展銷活動,給予抱團參展企業展位費不高于80%的補助,給予牽頭單位展位費總額不高于15%的組織管理費補助,單家企業單次展會展位費補助不超過5萬元,單個牽頭單位單次展會組織管理費補助不超過20萬元;對培育對象參與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招標項目中標,單個中標合同金額600萬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額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0萬元,單家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2.鼓勵使用培育對象生產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具有較大創新的首臺(批)工業機器人等智能制造裝備,單價在200萬元以下、屬于成套技術裝備或單臺設備的,按其售價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加大各級財政資金、公共服務部門對培育對象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采購力度,帶動新技術新產品在全社會的推廣應用。支持培育對象優先獲得政府采購合同,降低培育對象政府采購保證金繳交比例。
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
(六)加強知識產權工作。
1.鼓勵培育對象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對主導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
2.培育對象以商標權獲得銀行信貸,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貼息資助,資助比例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0%-50%予以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對培育對象列入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的同一筆貸款給予配套貼息,貼息比例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0%,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每個培育對象享受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積極開展專利保險服務,支持培育對象對核心專利進行投保,對培育對象購買專利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進行補貼,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個培育對象單年獲得的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萬元。
4.培育對象列入福建省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技術補助資金的項目,按省級補助額度給予50%資金配套,每個培育對象當年最高配套額度不超過25萬元。對入選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培育對象在安排專利產業化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5.設立專利收儲和運營專項資金,對培育對象授權后4~7年度的有效發明專利使其維持運營,并通過增加授權發明專利的維護期提高其轉化實施率。收儲的專利成功運營后,原則上其收益的70%歸專利權人所有,剩余30%收益的四成補入專利收儲與運營資金,六成作為專利收儲與運營實施單位的服務收益。
6.培育對象被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知識產權優勢或示范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以上獎勵執行最高額度或補足差額。培育對象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按10萬元標準給予后補助。培育對象被列入國家級、省級專利運營或專利導航試點企業的,分別按20萬元、10萬元標準給予后補助。
7.鼓勵培育企業開展企業知識產權托管工作,對在榕注冊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培育企業簽訂年度協議開展知識產權托管工作的,按照每年度每家企業總計1000元標準給予托管服務機構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3年。幫助培育企業挖掘并代理發明專利申請,對代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后按照每件1000元標準給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補助,每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市經信委、市市場監管局
(七)強化創新人才支撐。
1.支持并指導培育對象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通過開展人才政策宣講會、網絡、微信等多種方式宣傳我市人才有關政策,推動和引導培育對象用好用足人才政策。積極宣傳推介《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持暫行辦法》,對符合條件的“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畢業生給予相應的補助。對認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30萬元建站補助;對認定的專家工作站、海外專家工作站給予15萬元建站補助。
2.建立健全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骨干帶著團隊參與培育對象協同創新,并給予科研項目優先立項支持。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赴培育對象創業,經同意離崗者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受參加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待遇,3年內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安排工作。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編辦、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國資委、市人才辦、市科協
(八)健全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1.扶持企業進入國內外資本市場的各項政策,優先支持培育對象。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優先對培育對象進行股權投資。
2.積極組織培育對象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福建賽區)暨省創新創業大賽,對獲得三等獎以上的培育對象,給予10萬元獎勵。
3.推進福建海峽銀行福州科技支行等各類科技專營服務機構建立對培育對象的單獨授信評審機制,提供投貸聯動金融服務,創新股權質押貸款等各類金融產品。引導創投等社會資源投資培育對象。
4.支持培育對象上市融資,對列入上市后備資源庫的培育對象,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在向省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后,給予30萬元的資金獎勵;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監管機關受理函后,給予70萬元的資金獎勵;培育對象在境內外掛牌上市后,將募集資金實際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將募集資金實際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上述支持企業上市融資獎勵額不超過企業上市前一會計年度繳納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培育對象,一次性獎勵60萬元。
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福建海峽銀行
(九)完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
1.建設一批涵蓋戰略咨詢、信息服務、創新驛站、技術市場、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等的科技中介機構或企業,為培育對象發展提供政策咨詢、市場調研與預測等方面的服務。
2.以培育對象發展需求為導向,在全市創業園區完善和建設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一批省級質檢中心。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市場監管局
四、落實保障
(一)優化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強化工作聯動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推動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工作的有力開展。
1.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的福州市培育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科技、經信、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市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具體事務由市科技局承擔;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參照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
2.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轄區內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工作。根據遴選標準和任務,制定培育計劃,推薦培育名單,做好培育工作。培育名單每年更新一次,培育名單和計劃報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培育名單經遴選,報市政府同意后,推薦到省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實行重點扶持。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出臺相應配套政策和措施,實行領導掛鉤、重點培育、重點發展??萍夹【奕祟I軍企業發展情況納入對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領導班子的考核范圍,每年年底要對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市直各責任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各項扶持措施,增強培育成效。
(三)營造創新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創新創業精神,樹立創新創業典型,營造濃厚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氛圍,加快推動全市產業轉型升級。
本意見施行期間為2016-2020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