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生效。作為科技部新組建后發布的第一個部長令,體現了全面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此次出臺的《規定》是全面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的‘組合拳’,目的是劃定底線、明確界限,以‘零容忍’態度堅決遏制科研人員反映強烈的科技活動違規行為,著力構建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月1日,在科技部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科技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司長戴國慶如是說。
《規定》覆蓋了科學技術活動的受托管理機構、科學技術人員等6大類主體的64種違規行為,提出了10項處理措施,劃出科研活動規則的“邊界”。
對于科學技術人員來說,要堅決杜絕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經濟價值等浮夸浮躁投機取巧行為,杜絕“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對于參加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要堅決杜絕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搞“人情評審”等行為;對于科學技術活動的受托管理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減少對科研活動的直接干預,嚴禁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圍獵”;對于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社會組織等,要肩負起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的第一主體責任,對科技活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制止……
在回答科技日報記者提問時,戴國慶指出,《規定》的亮點可以用8個字概括:全面、統一、規范、引導。
“全面覆蓋科技活動的各類參與者和各個環節,明確了各類違規行為、處理措施、處理尺度等,填補了對違規行為處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戴國慶說,《規定》還統一了處理尺度和處理程序,突出了可操作性和規范性,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也強化了對科研管理部門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不僅如此,《規定》還堅持寬嚴相濟,充分尊重科學研究靈感瞬間性、方式多樣性、路徑不確定性的特點,重點對主觀故意的違規行為做出嚴肅處理。
在處理措施方面,《規定》強調,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包括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等10類處理措施。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行為,可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擔或參與科技活動的資格。同時,《規定》明確指出,“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進一步加強了與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銜接。
戴國慶表示,科技部將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隨機抽查、監督檢查等工作力度。對嚴重違規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向社會公開通報,加強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