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的通知(下稱《試行方案》),從2018年起,以縣為單位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統籌整合不同類型、不同領域的生態保護資金,探索建立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整合20個省級與生態保護相關專項資金,改變傳統的“九龍治水”的考核及資金分配方式。
根據《試行方案》,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以省級為主體,按一定比例整合,包括整合省發改委省級預算內基建與生態保護相關專項,省國土廳“青山掛白”治理、地質災害“百千萬”工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專項,省環保廳重點流域生態補償、汀江流域補償、小流域“以獎促治”、監管能力建設等專項,省移民開發局庫區移民扶持基金(環境綜合整治),省住建廳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美麗鄉村建設、鄉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補助、“家園清潔行動”等專項,省水利廳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水土流失治理等專項,省農業廳生態農業建設專項,省經信委節能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省林業廳造林綠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助等9個部門共計20個省級與生態保護相關專項資金。
《試行方案》實施范圍具體為《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的縣(市),以及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范圍的縣(市),共為23個縣(市)。分布在七個設區市,其中,三明7個縣,龍巖、寧德各4個縣,南平、泉州各3個縣,漳州、福州各1個縣。
福建省采取了分步統籌、逐年加大的思路,從2019年起,省級財政從生態保護財力轉移支付資金每年安排6000萬元;同時,從2019—2021年,以2017年納入整合范圍的省級相關專項資金額度為基數,每年分別統籌5%、8%、10%。
資金將集中用于主體功能區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的縣(市)、以及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范圍的縣(市)上一年度環境質量提升獎勵。統籌后剩余的專項資金,省直相關部門仍按原渠道下達,主要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并繼續向實施縣傾斜。
除資金來源多渠道外,試行方案設置考核指標11個,綜合了林業、環保、水利、住建、經信、國土、統計等8個部門的指標,改變了傳統的“九龍治水”的考核及資金分配方式。
《試行方案》指出,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流域上游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0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在94%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6%以上,縣城區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7.9%以上,森林覆蓋率保持2016年水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