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下稱《規范》)。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有力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有關負責人就《規范》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有關背景情況
隨著汽車與電子、通信、能源等領域深度融合發展,帶有鮮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網聯汽車應運而生,成為全球產業發展方向。歐盟、美國、日本等均在加強戰略謀劃、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發展進程,陸續出臺多項支持企業測試示范的法規政策。各大跨國車企及科技巨頭紛紛加大創新投入和融合發展,加速高等級自動駕駛車輛的研發應用,我國汽車及相關行業企業也積極進行產品研發驗證,各方面對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全國27個?。ㄊ校┏雠_管理細則,建設16家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開放3500多公里測試道路,發放700余張測試牌照,道路測試總里程超過700萬公里,長沙、上海、北京等地還開展了載人載物示范應用,無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應用也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發揮了重要作用。道路測試等系列工作開展,促進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成效,基本與全球先進水平處于“并跑”階段,2020年L2級智能網聯汽車乘用車新車市場滲透率達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級自動駕駛車型在特定場景下開展測試驗證;高精度攝像頭、激光雷達等感知設備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車規級AI芯片在多個車型上實現裝車應用;多個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側聯網設備等基礎設施,加大交通設備數字化改造力度,開展車路協同試點。
道路測試工作開展過程中,也存在測試方案不統一、測試結果不互認、車路協同不到位等問題,行業企業提出進一步放開高速公路、無安全員測試等需求。2020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提出在特定路段和區域探索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統一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標準,推動測試結果全國通用互認等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要求,適應行業新的發展需求,推動實現由道路測試向示范應用擴展,三部委啟動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修訂工作。
二、《規范》修訂過程
一是深入調查研究。2019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情況調查,共收集了北京、上海等21個?。ㄊ校┓答亪蟾?。10月,三部委聯合召開座談會,并組織16家測試區簽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場)共享互認倡議》,推動實現數據共享、結果互認。
二是開展編制工作。2020年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研究提出《規范》的整體框架,細化異地申請與測試互認規則要求,增加載人載物示范應用等內容。4月,三部委組織行業機構和骨干企業專家,針對法律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等問題進行研究論證,總結廣州、湖南等地方以及部分企業示范應用經驗,形成《規范》(初稿)。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2020年5月起,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多次組織召開主要企業、行業機構參加的座談會,針對重點問題進行現場調研,認真聽取有關各方意見建議,修改形成《規范》(征求意見稿)。2021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隨后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就《規范》主要內容在行業內達成了廣泛共識。
三、《規范》主要內容
《規范》主要包括總則,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及附則等七個章節。
(一)總則。主要明確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測試區(場)的定義,將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 的范圍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并對省、市級相關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與工作機制進行了說明。
(二)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主要提出了測試主體的單位性質、業務范疇、事故賠償能力、測試評價規程、遠程監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規等八個方面的要求,以及示范應用主體還需額外具備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運營業務能力等要求,參照校車駕駛人規定提出了駕駛人的基本要求,明確了乘用車、商用車和專用作業車的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操作模式以及數據記錄等要求。
(三)道路測試申請。要求測試主體在進行道路測試前,應進行充分的測試區(場)實車測試并符合相應標準規范和過程要求,測試主體應提供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提交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設計運行條件等12項相關材料,并可憑上述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測試主體需增加測試車輛或在異地測試的,可憑原相關材料及需額外補充的材料,向當地主管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四)示范應用申請。示范應用主體在進行示范應用前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區域進行一定時間或里程的道路測試,可憑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安全性自我聲明以及道路測試情況、示范應用方案、載人載貨說明等7項材料,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應用車輛的,需按規定提交必要性說明;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五)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主要明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測試及示范應用路段及區域選擇、發布相關信息、對測試情況進行動態評估;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須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并按照要求提交相關報告;駕駛人應處于車內能夠對車輛進行及時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時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六)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主要明確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每月上報交通事故情況,發生嚴重事故情況應在要求時間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事故情況上報三部委。
(七)附則。主要解釋了本規范中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設計運行范圍和設計運行條件定義。
四、有關考慮和說明
為適應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進程,《規范》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示范應用,允許經過一定時間或里程道路測試、安全可靠的車輛開展載人載物示范應用;并將測試示范道路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
二是測試車輛范圍增加了專用作業車,以滿足無人清掃車等使用需求,對測試示范主體則增加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推動實現測試項目和標準規范的統一,明確在一個地方通過檢測后進行異地測試時對于通用項目不需重復檢測,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四是取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通知書”的發放要求,將相關安全性要求調整為企業安全性自我聲明,簡化辦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