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技創新券補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創新創業事業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強化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2017〕4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新券專項資金)是指省政府設立的,用于補助科技型中小企業、創客、大儀產權單位購買技術、檢驗檢測、科研儀器設備使用、技術數據分析、設備維修、測試技術咨詢等科技創新服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創新券專項資金管理補助工作由省科技廳、財政廳統一部署與監督,設區市(含平潭、不含廈門,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服務平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大儀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年度創新券專項資金分配到各設區市和省大儀辦管理,分配到設區市的資金按財政資金轉移支付的管理規定提前下達。年度已分配的資金當年有結余結轉的,按結余結轉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財政廳職責如下:
(一)負責安排年度創新券專項資金預算;
(二)會同省科技廳確定各設區市和省大儀辦年度創新券專項資金分配額度;
(三)負責對經費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四)鼓勵設區市財政設立本級創新券專項資金。
第六條 省科技廳職責如下:
(一)根據年度創新券專項資金預算額度、各設區市和大儀產權單位前一年度獲補助金額和經費使用績效及地方財政設立創新券等因素,會同省財政廳統籌確定各設區市和省大儀辦年度創新券專項資金分配額度;
(二)實施績效管理;
(三)負責年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工作總結;
(四)負責“福建省科技創新券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創新券管理系統)的運行與維護。
具體工作由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七條 設區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與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和負責績效管理;
(二)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共同加大對科技企業和創客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
第八條 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大儀辦職責如下:
(一)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客的創新券專項資金組織申請、受理審核、確定補助金額及發放等工作;省大儀辦負責大儀產權單位的創新券組織申請、受理審核、確定補助金額及發放等工作;
(二)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規范創新券專項資金申請、審核、確定補助、發放等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績效管理。
第九條 申請者(單位、個人)履行誠實申請的責任,對申請材料的有效性、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第三章 補助范圍
第十條 創新券專項資金補助對象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指在我?。ú缓瑥B門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并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且至申請截止日仍在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創客,指已入住設區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及互聯網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入駐管理機構),尚未注冊企業的創業者(包括創新創業團隊);
(三)大儀產權單位,指加入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服務平臺管理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產權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創新券專項資金采取后補助方式,用于補助科技型中小企業、創客在研發過程中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機構購買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檢驗檢測、科研儀器設備使用、技術數據分析等科技創新服務的費用,大儀產權單位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的設備維修、測試技術咨詢等科技創新服務費用。
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是指合同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式的科技創新服務。
第十二條 補助金額不超過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50%,科技型中小企業、大儀產權單位補助額度不低于1萬元不超過20萬元,創客補助額度不低于1千元不超過3萬元。
第四章 申請與發放
第十三條 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下半年由省科技廳發布下一年度創新券專項資金申請通知;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客(由入駐管理機構統一代為申請)、大儀產權單位按照申請通知要求,在創新券管理系統中填報提交《申請表》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購買服務的發票、付款憑證(創客可不提供)、購買服務的合同或佐證;
(三)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大儀辦在創新券管理系統中分別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客與大儀產權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歸口審核,確定創新券專項資金的發放金額,結果提交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四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由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創客由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入駐管理機構發放,大儀產權單位由省大儀辦發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獲得創新券補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客和入駐管理機構、大儀產權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收回補助資金;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記入不良記錄等處理措施,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方案或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18年12月18日)起實施,《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暫行管理辦法》(閩科企金〔20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