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培育和發展我省技術轉移機構,完善技術轉移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我廳修訂了《福建省技術轉移機構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技術轉移機構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貫徹意見,培育和發展技術轉移機構,完善技術轉移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
技術轉移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法人的內設機構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一個法人只能申請一個省級技術轉移機構。
第三條 技術轉移機構分為交易類和平臺類。交易類機構以促成具體的技術交易為主要目標,提供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價值評估、技術交易撮合、技術投融資等服務;平臺類機構以提供技術轉移公共服務為主要任務,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臺,分享資訊,推廣技術,開展政策宣講與咨詢、技術轉移氛圍營造、人員培訓交流、技術咨詢與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福建省技術轉移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技術轉移機構)的評估、命名、管理、評價和業務指導。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技術轉移機構的建設發展、歸口推薦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省級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務范圍包括:
1.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2.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3.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4.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5.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6.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
7.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六條 省級技術轉移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或省內企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或境內外技術轉移機構在我省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
??2.符合國家、我省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有符合發展要求的經營理念、商業模式、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獨立法人機構需有5人以上(含5人)從業人員,法人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需有3人以上(含3人)從業人員;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其中必須有從事技術轉移人員;經營狀況良好。
??4.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管理辦法、客戶管理服務的規范性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員工獎懲機制。
??5.有兩年及以上從事技術轉移業務的經歷。交易類:上兩個年度促成技術交易總金額不低于400萬元;平臺類:上兩個年度主辦、承辦或協辦技術轉移活動不少于10場次且不少于500人次參與活動,服務企業數不少于100家。
6.以往執業過程中,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支持高新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會團體建立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優先支持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立技術轉移機構。鼓勵社會資金、創業投資、金融信貸等直接、間接投資支持技術轉移和產業化。
第八條 鼓勵境內外技術轉移機構在我省設立法人單位或分支機構從事技術轉移,與本地技術轉移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條 鼓勵技術轉移機構加強技術轉移人才教育和培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建立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
第十條 我省高校和科研機構應積極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完善相關機制,有效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內部資源,將其承擔的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原始創新和重點領域的集成創新所形成的成果,盡快轉移和擴散到企業。
第十一條 省級技術轉移機構評估、命名程序如下:
1.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提出申請,經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關單位推薦,報送省科技廳;
2.省科技廳組織開展申報,經評估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命名為“福建省技術轉移機構”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
3.已獲得“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命名的單位直接命名為“福建省技術轉移機構”,不再重復評估。
第十二條 省級技術轉移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各省級技術轉移機構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推薦部門報送上年度技術轉移業務開展和參與技術市場交易等情況,由推薦部門核實、匯總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按《福建省技術轉移機構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分交易類、平臺類對命名滿三年的省級技術轉移機構進行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類。對評價不合格的機構,限期一年整改。
省科技廳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福建省技術轉移機構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級技術轉移機構資格:
1.限期一年整改,經評價仍不合格的;
2.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評價材料的;
3.在技術市場服務過程中存在虛報、造假、不誠信經營等情況,一經查實的;
4.因從事的經營活動違法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
5.機構申請取消省級技術轉移機構資格的。
取消資格的機構兩年內不納入省級技術轉移機構命名范圍。
第十五條 省級技術轉移機構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三個月內通過系統向省科技廳遞交經推薦部門審查后的變更申請。
第十六條 從事技術轉移的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