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和《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ㄗ灾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轄區內示范基地進行管理。
第五條 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基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駐小微企業80家以上,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
(四)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3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10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6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 西部地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通過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推薦工作。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文件(復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并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示范基地須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 建立年度測評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示范基地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基地將撤銷示范基地資格。
第二十一條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