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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9〕12號

信息來源:新華社更新時間:2019-07-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基礎,是解決農村一切問題的前提。鄉村產業根植于縣域,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以農民為主體,以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為路徑,地域特色鮮明、創新創業活躍、業態類型豐富、利益聯結緊密,是提升農業、繁榮農村、富裕農民的產業。近年來,我國農村創新創業環境不斷改善,新產業新業態大量涌現,鄉村產業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也存在產業門類不全、產業鏈條較短、要素活力不足和質量效益不高等問題,亟需加強引導和扶持。為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總方針,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圍繞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與脫貧攻堅有效銜接、與城鎮化聯動推進,充分挖掘鄉村多種功能和價值,聚焦重點產業,聚集資源要素,強化創新引領,突出集群成鏈,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培育發展新動能,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動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格局,為農業農村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托種養業、綠水青山、田園風光和鄉土文化等,發展優勢明顯、特色鮮明的鄉村產業,更好彰顯地域特色、承載鄉村價值、體現鄉土氣息。

市場導向、政府支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活要素、市場和各類經營主體。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

融合發展、聯農帶農。加快全產業鏈、全價值鏈建設,健全利益聯結機制,把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的二三產業盡量留在農村,把農業產業鏈的增值收益、就業崗位盡量留給農民。

綠色引領、創新驅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守耕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農村生產生活生態協調發展。推動科技、業態和模式創新,提高鄉村產業質量效益。

(三)目標任務。力爭用5—10年時間,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增加值占縣域生產總值的比重實現較大幅度提高,鄉村產業振興取得重要進展。鄉村產業體系健全完備,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效明顯,綠色發展模式更加成熟,鄉村就業結構更加優化,農民增收渠道持續拓寬,產業扶貧作用進一步凸顯。

二、突出優勢特色,培育壯大鄉村產業

(四)做強現代種養業。創新產業組織方式,推動種養業向規?;?、標準化、品牌化和綠色化方向發展,延伸拓展產業鏈,增加綠色優質產品供給,不斷提高質量效益和競爭力。鞏固提升糧食產能,全面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快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加強生豬等畜禽產能建設,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推進奶業振興和漁業轉型升級。發展經濟林和林下經濟。(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等負責)

(五)做精鄉土特色產業。因地制宜發展小宗類、多樣性特色種養,加強地方品種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推進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支持建設規范化鄉村工廠、生產車間,發展特色食品、制造、手工業和綠色建筑建材等鄉土產業。充分挖掘農村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保護傳統工藝,促進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發展。(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林草局等負責)

(六)提升農產品加工流通業。支持糧食主產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建設一批農產品精深加工基地和加工強縣。鼓勵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建設一批專業村鎮。統籌農產品產地、集散地、銷地批發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物流骨干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國家郵政局等負責)

(七)優化鄉村休閑旅游業。實施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設一批設施完備、功能多樣的休閑觀光園區、鄉村民宿、森林人家和康養基地,培育一批美麗休閑鄉村、鄉村旅游重點村,建設一批休閑農業示范縣。(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林草局等負責)

(八)培育鄉村新型服務業。支持供銷、郵政、農業服務公司、農民合作社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統防統治、烘干收儲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改造農村傳統小商業、小門店、小集市等,發展批發零售、養老托幼、環境衛生等農村生活性服務業。(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郵政局、供銷合作總社等負責)

(九)發展鄉村信息產業。深入推進“互聯網+”現代農業,加快重要農產品全產業鏈大數據建設,加強國家數字農業農村系統建設。全面推進信息進村入戶,實施“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工程。推動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和快遞物流園區發展。(農業農村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郵政局等負責)

三、科學合理布局,優化鄉村產業空間結構

(十)強化縣域統籌。在縣域內統籌考慮城鄉產業發展,合理規劃鄉村產業布局,形成縣城、中心鎮(鄉)、中心村層級分工明顯、功能有機銜接的格局。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向鄉村延伸,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公共服務普惠共享。完善縣城綜合服務功能,搭建技術研發、人才培訓和產品營銷等平臺。(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十一)推進鎮域產業聚集。發揮鎮(鄉)上連縣、下連村的紐帶作用,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以鎮(鄉)所在地為中心的產業集群。支持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重心下沉,向有條件的鎮(鄉)和物流節點集中。引導特色小鎮立足產業基礎,加快要素聚集和業態創新,輻射和帶動周邊地區產業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十二)促進鎮村聯動發展。引導農業企業與農民合作社、農戶聯合建設原料基地、加工車間等,實現加工在鎮、基地在村、增收在戶。支持鎮(鄉)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引導有條件的村建設農工貿專業村。(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等負責)

(十三)支持貧困地區產業發展。持續加大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投入,鞏固和擴大產業扶貧成果。支持貧困地區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開發特色資源、發展特色產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與貧困戶建立多種形式的利益聯結機制。引導大型加工流通、采購銷售、投融資企業與貧困地區對接,開展招商引資,促進產品銷售。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與貧困地區合作創建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帶動貧困戶進入大市場。(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務院扶貧辦等負責)

四、促進產業融合發展,增強鄉村產業聚合力

(十四)培育多元融合主體。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引導其向糧食主產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集聚。啟動家庭農場培育計劃,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鼓勵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跟進、小農戶參與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支持發展縣域范圍內產業關聯度高、輻射帶動力強、多種主體參與的融合模式,實現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草局等負責)

(十五)發展多類型融合業態??缃缗渲棉r業和現代產業要素,促進產業深度交叉融合,形成“農業+”多業態發展態勢。推進規模種植與林牧漁融合,發展稻漁共生、林下種養等。推進農業與加工流通業融合,發展中央廚房、直供直銷、會員農業等。推進農業與文化、旅游、教育、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創意農業、功能農業等。推進農業與信息產業融合,發展數字農業、智慧農業等。(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林草局等負責)

(十六)打造產業融合載體。立足縣域資源稟賦,突出主導產業,建設一批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創建一批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形成多主體參與、多要素聚集、多業態發展格局。(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草局等負責)

(十七)構建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業企業與小農戶建立契約型、分紅型、股權型等合作方式,把利益分配重點向產業鏈上游傾斜,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完善農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利潤分配機制,推廣“訂單收購+分紅”、“農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模式。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五、推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增強鄉村產業持續增長力

(十八)健全綠色質量標準體系。實施國家質量興農戰略規劃,制修訂農業投入品、農產品加工業、農村新業態等方面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建立統一的綠色農產品市場準入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推進農產品認證結果互認。引導和鼓勵農業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拓展國際市場。(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十九)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引導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整縣推進全程標準化生產。加強化肥、農藥、獸藥及飼料質量安全管理,推進廢舊地膜和包裝廢棄物等回收處理,推行水產健康養殖。加快建立農產品質量分級及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實現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產業鏈監管。(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二十)培育提升農業品牌。實施農業品牌提升行動,建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和農業品牌保護。鼓勵地方培育品質優良、特色鮮明的區域公用品牌,引導企業與農戶等共創企業品牌,培育一批“土字號”、“鄉字號”產品品牌。(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負責)

(二十一)強化資源保護利用。大力發展節地節能節水等資源節約型產業。建設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列入國家禁止類產業目錄的、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進入鄉村。推進種養循環一體化,支持秸稈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推進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六、推動創新創業升級,增強鄉村產業發展新動能

(二十二)強化科技創新引領。大力培育鄉村產業創新主體。建設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聯合攻克一批農業領域關鍵技術。支持種業育繁推一體化,培育一批競爭力強的大型種業企業集團。建設一批農產品加工技術集成基地。創新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方式。(科技部、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二十三)促進農村創新創業。實施鄉村就業創業促進行動,引導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科技人員等返鄉入鄉人員和“田秀才”、“土專家”、“鄉創客”創新創業。創建農村創新創業和孵化實訓基地,加強鄉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藝人和經營管理人才等創新創業主體培訓,提高創業技能。(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負責)

七、完善政策措施,優化鄉村產業發展環境

(二十四)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加強一般公共預算投入保障,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支持鄉村產業振興。新增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收益,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鄉村振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產業發展基金,重點用于鄉村產業技術創新。鼓勵地方按規定對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農村殘疾人就業的農業企業給予相關補貼,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等負責)

(二十五)創新鄉村金融服務。引導縣域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重點支持鄉村產業。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優惠政策適用于鄉村產業和農村創新創業。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鼓勵地方通過實施擔保費用補助、業務獎補等方式支持鄉村產業貸款擔保,拓寬擔保物范圍。允許權屬清晰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業設施、農機具等依法抵押貸款。加大鄉村產業項目融資擔保力度。支持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用于支持鄉村振興領域的純公益性項目建設。鼓勵地方政府發行項目融資和收益自平衡的專項債券,支持符合條件、有一定收益的鄉村公益性項目建設。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不得借鄉村振興之名違法違規變相舉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上市融資。(人民銀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負責)

(二十六)有序引導工商資本下鄉。堅持互惠互利,優化營商環境,引導工商資本到鄉村投資興辦農民參與度高、受益面廣的鄉村產業,支持發展適合規?;s化經營的種養業。支持企業到貧困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吸納農民就業、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等。工商資本進入鄉村,要依法依規開發利用農業農村資源,不得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產業,不能侵害農民財產權益。(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十七)完善用地保障政策。耕地占補平衡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加大對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的傾斜支持力度。探索針對鄉村產業的省市縣聯動“點供”用地。推動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配套制度,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增加鄉村產業用地供給。有序開展縣域鄉村閑置集體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村莊空閑地、廠礦廢棄地、道路改線廢棄地、農業生產與村莊建設復合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綜合整治,盤活建設用地重點用于鄉村新產業新業態和返鄉入鄉創新創業。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司法部、國家林草局等負責)

(二十八)健全人才保障機制。各類創業扶持政策向農業農村領域延伸覆蓋,引導各類人才到鄉村興辦產業。加大農民技能培訓力度,支持職業學校擴大農村招生。深化農業系列職稱制度改革,開展面向農技推廣人員的評審。支持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農業企業,建立健全科研人員校企、院企共建雙聘機制,實行股權分紅等激勵措施。實施鄉村振興青春建功行動。(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退役軍人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負責)

八、強化組織保障,確保鄉村產業振興落地見效

(二十九)加強統籌協調。各地要落實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工作要求,把鄉村產業振興作為重要任務,擺上突出位置。建立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抓總、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社會力量積極支持、農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推進機制。(農業農村部牽頭負責)

(三十)強化指導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發揮各類服務機構作用,為從事鄉村產業的各類經營主體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完善鄉村產業監測體系,研究開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情況統計。(農業農村部、國家統計局等負責)

(三十一)營造良好氛圍。宣傳推介鄉村產業發展鮮活經驗,推廣一批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村創新創業典型案例。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倡導誠信守法,營造崇尚創新、鼓勵創業的良好環境。(農業農村部、廣電總局等負責)

 

 

國務院    

2019年6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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