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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省科技廳更新時間:2021-04-19

  一、背景

  2020年,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科技支撐,服務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閩委辦發明電〔2020〕29號)要求“完善科技創新券政策,建立省市縣協同投入機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活動中對外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給予后補助”,同時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將制定《福建省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屆時《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教〔2018〕47號)將失效。在此基礎上,為適應新情況,制定《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包含總則、補助對象與范圍、補助程序、監督與評估、附則等五個章節,共二十四條。

  1.建立共同投入機制。鼓勵設區市和縣(市、區)設立地方創新券,共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地方設立創新券情況作為每年確定省級資金分配額度的重要依據。

  2.補助對象。明確創新券補助對象為在我?。ú缓瑥B門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創新服務支出費用時期內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3.補助范圍?!秾嵤┘殑t》界定了創新券用于補助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過程中向境內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產生的費用??萍紕撔路辗秶{整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大數據技術服務和產品檢驗檢測5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科技創新服務提供方須是境內法人單位;二是明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指直接應用于企業產品研發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活動,應簽訂相關合同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登記,且合同總額須不超過100萬元。三是明確大數據技術服務指利用數據分析等技術對異構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和挖掘,并將由此產生的信息和知識直接應用于企業產品研發的技術服務活動,應簽訂相關合同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登記。四是明確產品檢驗檢測指企業開發產品在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的產品檢驗、指標測試及產品性能測試等檢驗檢測活動。

  4.補助比例、額度?!秾嵤┘殑t》提出創新券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50%,其中省級資金補助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30%,每年可根據省級專項資金預算及企業申請情況動態調整補助比例。每個年度每家企業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省級資金補助額度不超過12萬元。

  5.資金分配原則。年度省級資金分配到各設區市,根據預算額度,按前一年度獲補助金額和經費使用績效及地方設立創新券等因素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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