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榕政綜〔2016〕15號),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依據《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閩科計〔2015〕39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是指支持福州市企業購買國(境)內外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市場前景好、產業帶動性強、環境友好、有望形成較強競爭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州實施轉化的技術轉移類科技計劃項目。
本管理辦法所稱成果購買是指企業出資通過委托或合作開發、技術轉讓獲得技術成果(含專利技術)的活動。
本管理辦法所稱技術交易費用,是指成果購買過程中所產生的技術開發(包括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和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費用(不含儀器、設備、設施費)。
第三條 企業在成果購買過程中所產生的技術交易費用,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補助經費用于支持企業開展成果轉化后續研發活動。
第四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福州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是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定期受理,市科技局在每年下半年發布下一年度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方向、申報要求和申報程序。
第六條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類型與補助標準。
(一)Ⅰ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技術交易總額(除Ⅱ類以外項目)為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
補助標準:申請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支付的技術交易額的10%,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含)。
(二)Ⅱ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購買高等學校、科研單位中國職務發明專利,單項技術交易額為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
補助標準:對福州市推薦的列入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Ⅲ類)的,按照省項目補助經費的50%予以資金配套。
第七條 申請Ⅰ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的成果購買時間應符合年度申報指南時限要求,優先資助企業購買專利技術。
(二)申報企業應是我市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市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以及在省備案的科技型企業。除政策規定免稅企業外,申報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應不少于10萬元。
(三)申報企業與成果轉讓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隸屬企業或關聯企業。
(四)申請Ⅰ類項目應到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在福州市授權的技術合同認定機構認定并登記的項目。
第八條Ⅰ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的申報、立項程序
1、市科技局委托相關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申請單位根據當年申報指南向受委托機構提交《福州市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申請書》及申請書相關附件。
2、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現場評審,除核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上述第七條規定外,還要核查申報單位所購買成果是否已落地轉化。
3、市科技局成果處根據評審結果,在年度專項經費預算額度內提出立項建議,經局務會研究后報市政府審定。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項目補助經費。
第九條Ⅱ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的實施,按照《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閩科計〔2015〕39號)和省知識產權局項目申報要求執行。
第十條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實行資信管理,不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