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
《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閩都人才集聚工程,構建福州大都市區人才高地,吸引更多海內外高層次優秀人才來榕創業創新,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的高層次優秀人才,是指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科技創新、繁榮文化事業,從福州市外經辦理有關手續到福州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以下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國家級教學名師;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相當獎項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國際知名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享譽國內外的經濟學家、法學家(主要是知識產權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學科)、心理學家等知名學者;在國際知名藝術團隊、文化機構、大型文化企業擔任重要職務,近五年策劃、組織、推廣過國際性文化項目或具有較大國際影響的文化活動的大師級文化藝術名家;在國際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文化機構擔任高級研究職務,從事文物保護、圖書館學、舞臺技術等專業研究運用的知名專家。
(三)具有擔任世界500強或國內500強企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經歷的人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閩江學者”;省級學科帶頭人;獲省科學技術獎等相當省部級獎項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獲得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出奧運會冠軍或世錦賽冠軍的國家級教練員。
(四)“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一級演職人員;中小學特級教師;具有博士學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人員;具有碩士學位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擁有獨立知識產權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場潛力,來榕實施成果轉化的創新型人才。
(五)市級重大項目、支柱產業、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具有突破關鍵技術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藝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特別急需的緊缺人才。
第二章 引進措施
第三條 經我市申報,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省“海納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計劃的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我市給予配套獎勵。
第四條 拓寬引進人才渠道,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鼓勵用人單位靈活采用調動、聘用、合作等多種方式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優秀人才。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榕創業。對來榕發展的留學歸國人員,經認定,給予5萬元—3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對特別優秀并帶項目、帶資金、帶團隊來榕發展的,經認定,給予50萬元—2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持。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建站(基地)資助;對進站(基地)開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分別資助5萬元、3萬元,發放兩年。
第七條 人員編制或專業技術崗位數已滿的單位,在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時,經過編制或人事部門統籌,可先引進再逐步調整。具有特殊才能的特別需要的人才,引進時不受學歷和職稱的限制。
第八條 對引進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的高層次優秀人才,市財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返還期不超過5年。
第九條 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生活津貼按照以下規定發放: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的,每月發給10000元,發放5年;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的,每月發給6000元,發放5年;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項的,每月發給3000元,發放5年;
(四)符合第二條第(四)、(五)項的,每月發給800元,發放5年。
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其它單位自行發放。
第十條 市政府按照以下規定為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提供人才配套補貼: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的,補貼200萬元;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的,補貼60萬元;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項的,補貼40萬元;
(四)符合第二條第(四)項的,補貼30萬元;
(五)符合第二條第(五)項的,補貼20萬元。
享受人才配套補貼的引進人才,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每年在榕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人才配套補貼分5年發放。人才配套補貼每個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雙方均為引進優秀人才的,按一方全額、一方半額標準發放。
第十一條 市政府為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補貼、購房補貼。
第十二條 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配偶及隨遷子女,以組織安置、單位協助和個人聯系相結合的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二)、(三)項的,其配偶按照身份或專業對口原則,由市政府職能部門負責安置;
(二)符合第二條第(四)、(五)項的,其配偶按照身份或專業,由各職能部門協助安置;
(三)義務教育階段及學齡前隨遷子女由市教育部門安排優質學校入學入園。隨遷子女入學入園的優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的評價認定和管理服務工作,由市公務員局負責。
第十四條 建立引進人才業績評估制度。市公務員局負責組織專家對引進高層次人才進行綜合評估,對業績達不到聘用要求或違反合同的人員,取消其相應待遇,并由用人單位負責追繳有關款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市直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人才引進政策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暫行辦法》(榕政綜〔2009〕66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