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融通配资,线下配资平台,线上股票配资炒股,10大配资公司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火花技術”發現、評估與培育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國政府網更新時間:2023-06-26

農辦科〔2023〕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戰略要求,培育支持處于萌芽狀態或成長階段尚未大規模推廣,但未來有可能對農業生產和產業發展產生積極影響的農業科技成果,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農業“火花技術”發現、評估與培育實施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6月26日

農業“火花技術”發現、評估與培育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創新決策部署,推進高水平農業科技自立自強,發揮農業科技支撐引領作用,牢固樹立科學首創精神,鼓勵自由探索,加快建立農業“火花技術”的發現、評估和培育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火花技術”(以下簡稱“火花技術”)是指處于萌芽狀態或成長階段尚未大規模推廣,但未來有可能對農業生產和產業發展產生積極影響的農業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方法、新資源、新裝備、新模式等。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負責組織、協調、推進“火花技術”的發現、評估和培育。具體工作委托中國農學會負責。

第四條 “火花技術”的發現、評估和培育主要包括成果征集、綜合評估、多元支持、跟蹤監測和推廣示范等。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條 “火花技術”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對解決農業生產技術難題或產業發展“卡脖子”問題,尤其對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等能發揮重要推動作用;

(二)在理論、技術或方法上有一定程度創新和突破,具有較高科學價值、較大應用潛力與發展前景;

(三)經濟實用、便捷輕簡;

(四)具備潛在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以下成果不列入征集范圍:

(一)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違規使用相關技術、違背科技倫理或不遵守科學道德規范,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獲得過或正被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或國際合作等經費支持的;

(四)已通過審定或登記的品種、肥料、農獸藥、添加劑等;

(五)知識產權權屬不清晰, 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第六條 征集范圍涵蓋農學、土肥、園藝、植保、畜牧、獸醫、水產、農業機械裝備與工程、農產品質量與加工、資源環境等農業農村學科領域,以及基因編輯、合成生物學、微生物組學、智慧農業、農用新材料等高新領域。

第七條 征集對象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教學科研推廣單位和自然人等。

第八條 推薦渠道,包括以下三個渠道:

(一)自主推薦。成果所有權者可自主推薦。

(二)單位推薦。農業農村部部屬事業單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業農村部重點實驗室、農業領域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農業科學觀測站(點)、具有法人資格的涉農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全國和省級涉農學會、協會、研究會等擇優推薦。

(三)專家推薦。涉農領域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家可以推薦。

第三章 評估

第九條 由中國農學會組建研判團隊進行評估,團隊由農業科研、教學和推廣領域專家,金融、保險和投資機構代表以及用戶代表等組成。評估分為形式審查、初評和終評三個環節。

第十條 形式審查。首先對征集到的成果對照推薦及提交要求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材料進入初評環節。

第十一條 初評環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成果按照所屬專業領域進行分組,主要針對其科學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指標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終評環節。對進入終評的成果按照大學科領域進行分組,重點對其實用性或成長性、經濟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并根據工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實地考察工作,科學論證其可行性、成長性和實效性,最終確定列入培育成果庫的“火花技術”名單。

第四章 培育

第十三條 支持列入培育成果庫的“火花技術”通過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等服務與金融機構實現數據共享,推動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與“火花技術”項目主體對接,吸引更多金融資源支持投入,助力項目有效落地。

第十四條 鼓勵銀行、風險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各類社會資本共同創新投融資模式、設立專項投資基金等,支持列入培育成果庫的“火花技術”發展。

第十五條 “火花技術”名單每年更新一次。上年列入培育成果庫的“火花技術”,根據成果所有權者意愿可直接進入次年終評。

第五章 跟蹤服務與推廣示范

第十六條 對于產業化前景較好的“火花技術”,依托國家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等平臺,融合政策、技術、人才、資源等要素,強化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加快成果的中試、孵化與轉化。

第十七條 對于取得重大突破、經嚴格論證、有推廣價值的“火花技術”,符合遴選條件的,優先列入全國農業主推技術、農業重大引領性技術,鼓勵技術持有人對接龍頭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產業園區等開展試點示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推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