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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6年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認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來源: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更新時間:2016-11-03

各設區市經信委(經信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相關單位:

為引導我省服務機構圍繞中小微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斷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經研究,決定2016年繼續開展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認定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申報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在福建省注冊登記時間1年(含)以上,合法經營、信譽良好。

2.服務機構資產總額(指專用設施和儀器設備)不低于50萬元,其中社團法人類服務機構資產總額不低于10萬元。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長期合作服務機構3家(含)以上。

3.服務機構從業人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下同)不少于10人,其中社團法人類服務機構不少于5人;從業人員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合計數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務中小微企業不少于100家,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

5.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于市場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

(二)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運營單位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運營1年(含)以上,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2.有規范的基地建設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其中基地建設規劃應有合理的區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設施,發展規劃應有明確的發展目標。

3.有獨立的工作機構。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合計數比例60%以上。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對固定的專業服務機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能夠為創業者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員培訓、政務代理、信息咨詢和政策、法律、融資等服務。

5.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占地面積不少于10畝或建筑面積應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數量不少于15家。

二、申報材料

(一)申報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需提交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1.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2.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服務機構辦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4.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5.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情況;

6.與長期合作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須為仍在合作有效期內的協議,復印件、加蓋公章);

7.發展規劃或年度計劃;

8.服務企業名單(100家以上);

9.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10.開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場收費服務相關佐證材料;

11.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聲明函。

(二)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需提交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1.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報告(包括:運營單位基本情況、基地總體情況、入駐企業情況、基地運營及服務企業情況、未來發展規劃);

2.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表;

3.運營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4.基地建設規劃布局圖(復印件,加蓋公章);

5.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入駐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6.基地工作人員學歷及職稱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7.基地服務機構上年度服務業務統計表;

8.開展服務企業活動情況(通知、照片等);

9.孵化企業典型案例(至少1個);

10.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三、申報要求

1.凡符合認定條件的設區市、縣(市、區)服務機構按要求向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由所屬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統稱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匯總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屬有關機構,有業務主管部門的通過其業務主管部門向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申報,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直接向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申報。

2.所有申報服務機構需對照本通知要求,準備好紙質材料,同時登陸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按照要求進行網絡申報,按需提交材料清單,上傳附件材料。網絡申報時間截至2016年4月29日18:00,逾期未進行網絡申報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紙質申報材料與網上提交材料須一致。

3.請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做好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申報工作,于5月4日將收集匯總的各申報單位紙質材料(一式三份),與市級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省屬有關機構的紙質材料(一式三份)也須于5月4日前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逾期的將不予受理。

四、認定程序及補助標準

1.對通過初審的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機構,省經信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機構進行服務企業滿意度測評,并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省財政廳優選庫)開展現場專項審計,綜合確定擬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聯合授予“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2.對通過初審的福建省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報機構,省經信委將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省財政廳優選庫)開展現場專項審計,綜合確定擬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聯合授予“福建省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稱號,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3.符合條件的廈門市申報機構僅授予稱號。

五、其它

本通知未盡事宜及有關表格,請參照省經信委、省財政廳《關于修訂<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經信中小〔2015〕262號)執行。

申報業務咨詢:

省經信委中小企業處  0591-87833524

省財政廳企業處      0591-87097396

網絡技術咨詢:        13459497916

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咨詢:

陳曄  0591-87856280    方華鋒  0591-87836952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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