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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更新時間:2022-08-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規范和加強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促進全省制造業創新能力提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通知》(工信廳科〔2017〕64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十四五”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的通知》(閩政〔2021〕12號)和本省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創新中心,是由有較強經濟實力和研發能力、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單位牽頭,聯合產業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行業組織等各類創新主體共同建立的新型創新載體;是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重大需求,突出協同創新取向,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的創新平臺。

  第三條  創新中心建設遵循“唯一性、開放性、獨立性、公開性、前瞻性、持續性”的原則,按照“一個中心一個方案”的工作思路,突出市場運作、實效評估。

  第四條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組織開展創新中心的相關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工信部門負責創新中心申報材料初審、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創建   

  第五條  省工信廳根據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福建省“十四五”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發展重點,采取“成熟一家、創建一家”的方式開展創新中心創建工作。創新中心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款^單位條件 

  1.長期從事本領域的研究開發,有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經濟實力,在國家和省內本行業有顯著的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有承擔并出色完成國家、省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的經歷的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優先支持成立采取“公司+聯盟”等模式運行的企業法人形態創新中心,創新中心也可以依托法人單位成立。 

  2.要有整合產學研創新資源的能力,有較強的技術轉移擴散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有先進的研發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高端人才,能夠為技術創新提供較完善的支撐能力;在本領域有較高或持續的研發投入。

  3.掌握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近5年授權5項及以上發明專利。積極主導或參與本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

  4.牽頭單位為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的,近三年銷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億元(三明、南平、龍巖、寧德、平潭企業不低于4億元),近三年累計研發費用不低于5000萬元(三明、南平、龍巖、寧德、平潭企業不低于4000萬元)。

  (二)創建條件 

  1.成員單位應包含本領域內若干家具有較強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創新主體,須明確各主體的責權利。

  2.有明確清晰的創建實施方案;有具體可行的發展規劃,包括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成果轉化產業化目標、經費籌措計劃、研發投入計劃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計劃等。

  3.建立相對獨立運行的機構,有科學的決策機制、自主經營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創新激勵機制、成員單位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長效合作機制,有技術轉讓、知識產權保護等具體措施。

  4.全部組建資金(包括研發設備)原則上不少于2000萬元。擁有先進的成套研發儀器設備,能夠滿足本行業技術和產品研發、設計和試驗等的需要,實現行業內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5.在本領域擁有國內領先的行業關鍵共性技術,通過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切實發揮行業引領作用,關鍵共性技術已開始產業化。

  6.具有面向行業、地區提供服務的能力,并有較強的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較穩定的收入。已開始向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或自行孵化的企業實現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

  7.有責權明晰的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實現正常運行。擁有相對固定的研發隊伍,設有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內部咨詢機構。

  8.有開放合作交流機制,具備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聯合開展技術交流合作的基礎。有吸引和培養高層次研發人員和工程技術人才的能力。

  第六條 原有創新中心試點單位納入本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繼續按照創建實施方案提出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創建。

  第七條 省工信廳可采用現場考察、專家組論證、現場答辯、專家組評審等方式進行評審,擇優擬定創新中心單位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其為“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并頒發牌匾。

    

  第三章  考核評估與管理 

  第八條  創新中心及原有創新中心試點單位每年底向省工信廳和設區市工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各創新中心應及時將股東或成員單位的更名、變更等重大事項報送省工信廳。  

  第九條 省工信廳每三年對創新中心進行一次考核評估(以下簡稱考評)。創新中心逐項對照《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指標參考表》(附后)中指標要求編制考評材料,報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初審后,由設區市工信部門報省工信廳考評。央屬機構或省屬機構可直接向省工信廳報送。對于已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納國家考評結果,不進行重復考評。

  第十條 創新中心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和運行情況。

  建設情況考評主要是針對創新中心創建實施方案提出的建設目標和任務是否按序時進度完成,包括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及產業化、中試孵化、測試驗證、行業支撐服務等內容,以及完成的效果等。

  運行情況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創新資源、核心定位、協同化、市場化、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等六個方面。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指標參考表》要求,對各創新中心進行現場考評或書面考評,形成考評結果??荚u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種。85分(含)以上為優秀、75分(含)到84分為良好、60分(含)到74分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考評結果不合格的創新中心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由省工信廳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再次未通過的創新中心將取消其“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運行良好的創新中心,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省工信廳積極推薦申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十二條 省工信廳根據有關規定安排省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支持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營,獲批當年給予50%扶持資金,運營滿一年后組織考評,考評合格補助剩余50%扶持資金,廈門市可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廈門市負責安排。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采取收回財政支持資金、撤銷“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等措施:  

 ?。ㄒ唬┻`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ǘ┨峁┨摷俨牧虾蛿祿?;

 ?。ㄈ┌l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ㄋ模﹦撔轮行某袚d體被依法終止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閩工信法規〔2021〕134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福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指標參考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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