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福建省科研誠信建設,增強省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18〕23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第19號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關于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通知》(國科發監〔2022〕2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設立的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過程,具體包含項目的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驗收、監督與評價等過程。
第三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客觀公正、自律監督、獎懲并舉、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包括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與項目組成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違規失信行為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失信行為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的失信行為:
(一)在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二)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義務;
(四)管理失職,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五)套取、轉移、挪用、截留、私分財政資金;
(六)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考核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退回應退財政科技專項經費;
(八)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并監督執行;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與項目組成員的失信行為:
(一)在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二)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三)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用于項目申請或作為項目驗收成果;
(四)因買賣、代寫論文,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抄襲研究數據、圖表、檢測報告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涉事論文用于項目申請或作為項目驗收成果;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義務;以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重大專項專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六)套取、虛報、冒領、挪用、私分財政資金;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考核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七條 咨詢評審專家失信行為: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二)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四)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出具明顯不當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七)未能保護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泄露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擅自傳播、擴散有關評審(咨詢)內部情況的;
(八)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八條 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失信行為: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
(二)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三)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五)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泄漏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等;
(八)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三章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九條 依托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失信行為數據庫,對嚴重失信行為予以記錄。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查處認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監督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發生的嚴重失信行為,按照程序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信息應當包括:責任主體名稱、法人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自然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項目(課題)編號和名稱、嚴重失信行為、處理處罰結果等。
第十二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司法部門、行政部門正式公告或抄送省科技廳備案。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或抄送省科技廳備案。
(三)由相關科技管理部門在科技活動管理或監督檢查中予以認定查處,給予責任主體一定期限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項目評審評估等資格處理的。
(四)根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作出處理決定,給予責任主體一定期限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項目評審評估等資格處理,并正式通報或抄送省科技廳備案的。
第四章 處理措施和程序
第十三條 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根據行為性質,視情節輕重可單獨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情節較輕的失信行為,責令限期整改、誡勉談話;
(二)嚴重失信行為,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取消一定期限內作為評審專家資格;
(三)中止、撤銷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四)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
(五)對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予以記錄。
第十四條 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的案件按《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采取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認定查處的,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處理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告知被處理單位或人員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處理單位或人員逾期未提出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十六條 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處理決定書或處理通知載明的救濟途徑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寫明理由并且提供相關證據或者線索。
主管部門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處理對象僅以對處理決定不服為由,不能說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證據,主管部門有權不予受理。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并且送達處理對象。復查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申訴和復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七條 因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任務書到期二年后仍無法結題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項目承擔單位已注銷或無法聯系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不主動作為,項目負責人無法聯系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不主動作為,由項目實施管理單位及時核實并提出申請,報送省科技廳批準對項目予以強制中止或強制撤銷,省科技廳可以直接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對強制中止和強制撤銷的項目,根據嚴重失信行為責任,將相關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取消項目承擔單位或法人代表三年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申報或參與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十九條 相關責任主體發生失信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對于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可視情況將相關問題及線索移交具有處罰或處理權限的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理。
第五章 科研誠信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懲戒期滿后自動移出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懲戒名單。
第二十一條 實行科研信用承諾制度。各責任主體應當承諾遵守科研誠信要求,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意見或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承擔科研誠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遵守承諾的責任主體,實行正向激勵,在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參與評審咨詢活動、承擔科技服務事項等科技活動時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建立科研誠信審核制度。根據項目管理責任,按照“誰管理、誰審核”的原則,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進行誠信審核;按照“誰委托、誰審核”的原則,對評審評估專家、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進行誠信審核。
第二十四條 不斷完善科研誠信管理系統功能,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列入項目管理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且取消申報資格處罰時限未到期的,申報項目時予以自動限制。對存在到期未結題項目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取消其項目結題前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資格。建設完善科研誠信查詢功能,支持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已盡職盡責努力開展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研發內容,經費使用合理或尚未撥付財政資金(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項目驗收結論為不合格,或者無法繼續開展時按規定申請項目中止、撤銷的,經省科技廳批準予以結題,可以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責任主體要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把教育引導和制度約束結合起來,嚴守科研倫理規范,守住學術道德底線,按照對科研成果的創造性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反對無實質學術貢獻者“掛名”。
第二十七條 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后1個月內,應將所涉及的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交所在單位統一管理、留存備查。鼓勵項目承擔單位自建科研數據中心,加強項目原始實驗數據管理,允許項目負責人將論文關鍵原始數據經脫敏脫密后上傳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備案,杜絕買賣論文、代寫論文、論文造假和違反論文發表規范等失信行為。
第二十八條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數據將按照國家和我省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相關政策進行信息共享,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等其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