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專利獎評獎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專利獎評獎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17號)同時廢止。
泉州市專利獎評獎規定
一、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和福建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有關工作部署,獎勵和表彰在泉州專利創造和運用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根據《福建省專利促進保護條例》和《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泉州市專利獎是泉州市人民政府為表彰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中國專利而設立的專項獎勵項目。
三、泉州市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科技、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和行政部門領導11~15人組成,負責全市專利獎評審工作,主任委員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識產權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泉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市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
五、泉州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人選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申報條件
(一)專利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單位為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評審當年1月1日前被授予中國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三)該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有效,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等問題,未被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四)該專利未曾獲得過中國專利獎、福建省專利獎、泉州市專利獎、市級及以上科技獎。
(五)該專利已在泉州市實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獎項設置泉州市專利獎每年評審1次,設重大發明專利獎和一、二、三等獎,授獎項目51項,其中:重大發明專利獎1項,一等獎5項,二等獎15項,三等獎30項。
(一)重大發明專利獎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二)一等獎每項獎勵人民幣20萬元。
(三)二等獎每項獎勵人民幣10萬元。
(四)三等獎每項獎勵人民幣5萬元。
八、評獎標準
(一)對在國家技術創新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符合泉州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作出突出貢獻,對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在專利技術實施推廣中取得巨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項目授予重大發明專利獎。
(二)對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符合泉州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作出突出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項目授予一等獎。
(三)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創新貢獻程度較大,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授予二等獎。
(四)技術方案原創性較強,并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授予三等獎。
參選項目不符合泉州市專利獎重大發明專利獎評獎條件的,重大發明專利獎可以空缺,空缺年度可增設1項泉州市專利獎一等獎。
對項目實施地在泉州市,獲中國專利金獎的,按泉州市專利獎重大發明專利獎頒發獎金;獲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按泉州市專利獎一等獎頒發獎金;獲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按泉州市專利獎一等獎頒發獎金;獲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按泉州市專利獎二等獎頒發獎金。
對項目實施地在泉州市,獲福建省專利獎特等獎的,按泉州市專利獎重大發明專利獎頒發獎金;獲福建省專利獎一等獎的,按泉州市專利獎一等獎頒發獎金。
對項目實施地在泉州市,在同一年度獲得中國專利獎、福建省專利獎的項目,按最高獎項頒發獎金,不疊加享受。
九、泉州市專利獎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
泉州市專利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在泉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支。
十、泉州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安排,發布當年度開展專利獎評選工作等有關通知。
十一、申報人或單位應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如實推薦申報項目。各縣(市、區)區域內單位或個人申報的專利獎項目,按屬地原則由縣級科技和知識產權局、財政局聯合推薦,并在推薦意見欄內填寫推薦理由,蓋章后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直屬單位申報的專利獎項目,由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并填寫理由,蓋章后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省部屬單位申報的專利獎項目,由申報單位蓋章后直接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十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遴選、聘請相關行業技術領域專家、專利代理人、財務專家等組成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對各專業范圍內的專利獎申報項目做出初評結論,并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候選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專業評審組初評意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專利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進行審議,作出獲獎專利項目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十三、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評審委員會評出的泉州市專利獎獲獎專利項目和獎勵等級進行公示,并根據公示情況進行審核后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四、剽竊、侵奪他人知識產權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泉州市專利獎的單位或個人,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核實后報請評審委員會批準給予撤銷獎勵,并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核實后報請泉州市人民政府對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十六、本規定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泉州市專利獎評獎規定實施意見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制定。
十七、本規定實施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