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管理暫行辦法》(閩科企金〔2016〕1號)的要求,省科技廳決定組織開展2017年科技創新券補助申請工作,對我省科技企業、創客和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網絡平臺(以下簡稱省大儀平臺)單位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的費用進行補助?,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對象
(一)科技企業。在我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1.5億元人民幣的以下八種類型中小微企業。
1.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企業;
2.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3.有效期內的創新型(試點)企業;
4.有效期內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5.科技小巨人企業;
6.科技主管部門主辦的省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7.設區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在孵企業;
8.近3年內,取得1件(含)以上授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權、新藥證書、臨床批件、第三類新型醫療器械注冊證書、農藥登記證書、獸藥證書,或6件(含)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分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企業。
(二)創客。已入住設區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互聯網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以下統稱入駐管理機構),尚未注冊企業的創業者(包括創新創業團隊)。
(三)省大儀平臺單位。納入省大儀平臺管理且對外提供服務、業績突出的科研設施儀器產權單位。
二、補助范圍
符合上述條件的科技企業、創客圍繞自身研發需要而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機構購買檢驗檢測、儀器設備使用、知識產權、數據分析、法律咨詢、創業培訓等科技創新服務的支出費用;省大儀平臺單位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的設備維修、測試技術咨詢的費用。
申報補助的科技創新服務支出費用須發生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費用發生時間是指服務提供方開具發票(收據)時間。
創新券不支持下列活動或對象:
(一)與自身研發和科技創新無關的服務;
(二)自身無研發而只向外購買開發、設計的服務;
(三)科技金融類服務;
(四)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商標服務、財務審計、企業上市輔導等商事服務;
(五)自行購買或以融資租賃儀器設備、系統軟件,服務器托管;
(六)專利維護、專利轉讓和購買的費用;
(七)一般性的市場數據分析和商務法律咨詢服務。
(八)各類職業證書、執業資格和學歷培訓。
三、申請額度
申請對象可依已實際支付的上述各項費用合計50%內申請補助,申請額不低于1萬元,科技企業不超過20萬元,創客不超過3萬元,省大儀平臺單位不超過6萬元。
四、申請材料
申請對象填寫《福建省級科技創新券申請表》并附以下附件材料,創客由入駐管理機構統一代為申請:
1.購買服務的發票和付款憑證;
2.購買服務的合同或佐證材料;
3.上年度財務報表(創客和省大儀平臺單位不提供);
4. 科技企業需提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入駐管理機構需提供設區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證明材料。
五、申請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入駐管理機構登錄“福建省科技創新券管理信息系統”(網址:cxq.fjkjt.gov.cn)進行申報,登錄帳號與密碼為申請單位在“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帳號與密碼,未在“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注冊的申請單位須先行注冊后申請。
(二)申請對象網絡填寫申請并上傳附件材料。發票(收據)開具時間應依序逐一填寫并與實際一致,不一致的視為無效。在系統上提交給主管單位,同時向主管單位報送一份書面申請材料。
(三)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下同)負責對科技企業、創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進行歸口審核,組織專家對申請是否屬于自身研發需要并符合支持條件范圍進行評審,核定創新券發放意見和發放金額,提交省科技廳。
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負責對省大儀平臺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進行歸口審核,核定創新券發放意見和發放金額,提交省科技廳。
(四)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依據核定情況形成《2017年度福建省級科技創新券發放匯總表》(見附件),加蓋公章,于4月15日前送達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六、申報時間
科技企業、創客入駐管理機構和省大儀平臺單位申報截止時間為2017年3月20日。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審核提交截止時間為2017年4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咨詢聯系方式
電話:0591-87845071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7號
郵編:350003
附件:2017年福建省級科技創新券申請匯總表 (點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