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科學技術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黨群工作部,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省技術經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技術經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參與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建立符合技術經紀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強化技術轉移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旨在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技術經紀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充分調動和發揮技術轉移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質效。
第三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在福建省國有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以促進科技成果應用為目的,為促進技術與產業、研發、人才和資本等要素資源有機融合與高效配置,提供技術轉移轉化全鏈條、專業化服務工作的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技術經紀專業列入自然科學研究職稱系列,著重評價其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研究和運營服務能力。
第五條 技術經紀專業人員職稱設置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分別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和研究員。
第六條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組建福建省技術經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面向全省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從業人員開展技術經紀專業各等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治學嚴謹,學風端正,熱愛科技事業,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能夠勝任本職工作,具有獻身于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事業的精神。
第八條 正常晉升助理研究員的,任現職近4年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正常晉升副研究員以上的,任現職近5年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檔次)的當年不得參加評審,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一年申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兩年申報。
第九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條 符合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可以申報相應等級的職稱:
(一)研究實習員
1.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本領域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領域工作滿1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領域工作滿3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本領域工作滿5年。
(二)助理研究員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領域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5年;
5.已取得非自然科學研究系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1年。
(三)副研究員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5年;
3.已取得非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1年。
(四)研究員
1.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自然科學研究系列正高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評審未通過的,下一次提出申報時,應有新的業績成果(含論文、課題、項目、獎項等)的材料補充,否則不予受理。
第三章 研究實習員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了解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技術轉移轉化能力,積極為技術轉移事業發展作出相應貢獻。已完成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初級技術經紀人培訓可作為業績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參與技術轉移轉化研究或運營服務項目1項以上,并提交1份本專業工作總結。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任職條件
第十四條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一定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掌握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指導和培訓研究實習員工作的能力。已完成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中級技術經紀人培訓可作為業績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取得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以下業績成果條件2項以上:
1.參與技術轉移轉化服務不少于3項,促成技術交易合同額不少于100萬元(以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為準);或參與技術轉移轉化項目的撰寫、制訂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投融資、技術成果運營等報告或方案2項以上,促進項目轉化并產生經濟效益不少于100萬元;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組織過縣(市、區)級以上科技會展項目、技術成果對接活動(發布技術需求、成果100項以上)1次以上;或組織活動3次以上且累計發布技術需求、成果200項以上,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或作為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和運營的主要參與人,建設完成市級以上技術轉移平臺或所在機構獲得省級技術轉移機構命名或評估合格以上等級;
2.參與完成技術轉移領域的市(廳)級以上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制(修)訂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相關規劃、政策類文件等1項以上;或參與出版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類相關調研報告、行業發展報告2項以上或專著、編著、教材等1項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參與人在正式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或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技術合同、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研究課題、決策咨詢報告、研究報告、項目報告、教材等成果1項以上;
4.參與制(修)訂1項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領域地方標準、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并頒布實施。
第十六條 本科及以下學歷或學位,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3年,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1年,在滿足正常晉升所需業績成果條件外,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限制,破格申報助理研究員:
1.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技術轉移領域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或技術轉移相關平臺建設項目1項以上或使本單位或本單位所屬的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在省級技術轉移機構命名或評估良好以上等級;
2.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領域、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技術經紀戰略決策等相關政策、規范的制定,并頒布實施;
3.作為主要參與人制(修)訂1項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領域地方標準、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并頒布實施;
4.作為主要參與人促成技術交易4項以上且技術交易額200萬元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員任職條件
第十七條 具有系統、扎實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職稱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已完成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高級技術經理人培訓可作為業績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2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提供技術轉移轉化服務不少于5項,促成技術交易合同額不少于300萬元;或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運營技術轉移轉化項目3項以上,形成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投融資、技術成果運營等報告和方案并促進項目轉化,產生經濟效益不少于300萬元;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組織過市(廳)級以上科技會展項目、技術成果對接活動(發布技術需求、成果100項以上)2次以上;或組織市(廳)級活動5次以上且累計發布技術需求、成果300項以上,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或主持或作為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和運營的主要參與人,建設完成1項在國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技術轉移服務平臺或使所在單位或其下屬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合格以上或省級技術轉移機構良好以上等級評價;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技術轉移領域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制(修)訂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相關規劃、政策性文件等1項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撰寫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撰寫2項以上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行業發展報告、決策咨詢報告、項目研究報告、專業教材等成果,并被廳局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的;
3.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行業內公認的高水平刊物上或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作為主要著作者公開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編著、教材等1部(5萬字以上);
4.作為主要參與人制(修)訂1項以上技術轉移領域地方標準、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并頒布實施。
第十九條 具備碩士及以下學歷或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3年;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1年,在滿足正常晉升所需業績成果條件外,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副研究員:
1.主持編寫的相關報告、方案等形成1項以上政策性文件并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
2.作為技術轉移轉化項目的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實現1項以上?。ú浚┘壷卮罂萍柬椖垦邪l成果、行業共性技術、行業關鍵技術的轉移轉化,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作為技術轉移轉化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在技術轉移轉化機制完善和商業模式創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作為典型案例獲省部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
4.作為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和運營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使所在機構或其下屬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良好以上或省級技術轉移機構優秀等級評價;
5.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在技術轉移服務促成技術交易項目5項以上且促成的技術交易額500萬元以上。
第六章 研究員任職條件
第二十條 具有系統、扎實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精通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履職成效好,行業認可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職稱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2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提供技術轉移轉化服務不少于10項且促成技術交易合同額不少于800萬元;或主持或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運營技術轉移轉化項目3項以上,形成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投融資、技術成果運營等報告和方案并促進項目轉化,產生經濟效益不少于800萬元;或主持或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組織過3次以上,每次發布技術需求、技術成果不少于100項的市(廳)級以上科技會展項目、技術成果對接活動;或主持或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組織過5次以上市(廳)級以上科技會展項目、技術成果對接活動,發布技術需求、科技成果累計不少于300項,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或作為省級以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建設完成1項省級以上在國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技術轉移服務平臺;或作為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和運營的主要負責人,使所在單位或其下屬技術轉移機構獲國家技術轉移機構良好以上評價等級或省級技術轉移機構優秀評價等級;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技術轉移領域?。ú浚┘夗椖?項以上(其中主持不少于1項)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技術轉移領域國家級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制(修)訂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相關規劃或政策性文件等,并頒布實施的(其中主持不少于1項);或作為主要著作者出版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類相關行業發展報告3份以上或專著、編著、教材等1部,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主持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撰寫3項以上(其中主持至少1項)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決策咨詢報告、項目研究報告、專業教材等成果,并被廳局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的;
3.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行業內公認的高水平刊物上或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作為主要著作者,公開出版技術轉移領域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以上(10萬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4.主持制定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領域地方標準、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并頒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工作滿3年,在滿足正常晉升所需業績成果條件外,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研究員:
1.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的(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2.獲得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等獎項或?。ú浚┘壙茖W技術一等獎2項的;
3.?。ú浚┘壱陨险块T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國家高層次人才,從事本領域工作滿1年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條 本評審條件由省科學技術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本專業:指技術經紀專業,包括技術轉移轉化研究和技術轉移轉化運營服務。技術轉移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技術轉化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技術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技術轉移轉化的內容包括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3.資歷:指任職年限,職稱任職年限或任職時間均按周年計算。職稱任職時間計算辦法如下:
(1)經評審取得職稱的,從評委會評審通過之日起算;經考試取得職稱的,從考試最后一天起算;
(2)大、中專畢業生考核確認取得的職稱,從具有職稱管理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職稱系列(專業)主管部門審批之日起算;
(3)實行聘任制的企事業單位,從聘任之日起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4.主持:領導項目(任務)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任務)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任務)負總責。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為排名第一的成員,或重大(點)項目或重要任務分支項目(任務)的主要負責人。
5.主要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任務)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為排名第一的成員,或重大(點)項目或重要任務分支項目(任務)的主要負責人。
6.參與和主要參與:參與指參加項目(任務)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為項目(任務)所列名單中的參加人員,排序不限。主要參與指排名前三的參加人員,對于產生廣泛影響的省部級以上的重要活動、重點(大)項目的主要參與指排名前五的參加人員。
7.論文:公開發表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國內要求為CN 或ISSN刊物,國外刊物要求EI或SCI收錄)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8.專著:指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具有CIP號的本專業學術專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
9.科學技術獎:指由各級政府授予的獎項。獲得科學技術獎、專利或制(修)訂標準,是指一級證書或標準有署名者。
10.省(部)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人民政府,國家各部委。
11.市(廳)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和省級行政機關廳級部門。
12.省(部)級研究項目:指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計劃研究項目。
13.市(廳)級研究項目,是指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計劃研究項目。
14.促成技術交易額:需要提供與被服務方簽訂的服務項目協議及過程文檔,本人主持或參與的技術轉移轉化項目策劃證明、單位證明,經認定登記過的技術交易雙方簽訂的《技術合同》及到賬金額證明等相關材料。
15.對于未能體現個人排名的業績成果,應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業績及排名證明且與省級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臺上備案的業績及人員排名相符。同一業績成果的人員及排名以第一次提交的證明為準。
16.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級或本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