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2018〕1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做強做大我省現代農作物種業,推動特色現代農業發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全面提升我省農作物品種創新能力、企業競爭能力、市場監管能力和供種保障能力。到2020年,形成運行高效的育種新機制,選育一批突破性的優良品種;力爭培育3個國家級“育繁推一體化”的種業集團、10個省級重點種子企業,農作物種業競爭能力明顯增強;健全職責明確、手段先進、監管有力的種子管理體系,構建和維護公平競爭、和諧有序的種子市場環境;建設一批優勢種子生產基地,提高種子生產供需調控水平,確保供種安全。
二、創新種業科研育種機制。扶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種質資源搜集、保護、鑒定、育種材料的改良和創制,開展育種理論方法和技術、分子生物技術、品種檢測技術、種子生產加工和檢驗技術等研究,以及馬鈴薯、甘薯、茶樹、果樹等常規作物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勵和推動科企聯合,開展水稻、蔬菜雜交品種選育攻關。充分發揮我省“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海峽兩岸現代農業博覽會”等成果交易平臺,推動我省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促進農作物雜交種品種權轉讓交易。
三、扶持種子企業做強做大。支持大型企業通過并購、參股等方式進入農作物種業;鼓勵種子企業間的兼并重組,尤其是鼓勵大型優勢種子企業整合農作物種業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省直相關部門要擇優支持“育繁推一體化”和省級重點種子企業建立種子研發中心,引導各類科技資源向種子企業轉移,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商業化育種體系。2018—2020年,對于列入國家級“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和省級重點種子企業的(省級重點種子企業認定辦法由省農業廳、財政廳另行制定),省級財政每年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的補貼資金,扶持開展品種選育。
四、強化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完善種子全程可追溯機制,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日常執法,加大對種子基地和購銷環節的管理力度,嚴厲打擊搶購套購、套牌侵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行為。深化品種試驗管理創新和品種審定制度改革,做好同一適宜生態區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的引種備案,加強品種種植風險跟蹤調查和風險評估,完善審定品種撤銷機制,全面提升品種管理水平。強化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信息服務。加強對進出境種子種苗的檢驗檢疫。完善農作物種子標準體系。
五、提高供種保障和調控能力。在全省建立種子生產供需監測預警體系,對雜交水稻和大宗蔬菜種子的生產面積、品種結構、價格波動、自然災害等情況進行監測與預警,提高供種保障能力。支持種子企業通過土地流轉、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等方式,建立相對集中、穩定的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加強種子基地的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種子基地的標準化水平。在全省盡快建立雜交水稻制種基地10萬畝,年生產能力達到1600萬公斤以上。建設一批糧油、蔬菜、果樹、茶樹、食用菌、中藥材等種子(苗)繁殖基地。按照“分級儲備,分級負責”的原則,完善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制度。
六、完善種子管理體系。各級政府要明確負責種子管理的機構,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要把種子市場監管、質量監督檢驗、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品種試驗鑒定、種子生產供需監測預警等種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七、落實促進種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所得,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實施雜交水稻制種保險政策。種子生產、加工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將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和雜交水稻種子生產貸款列入政策性貸款范疇。2018—2020年,省級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專項用于實施種業創新與產業化工程,重點用于優質、專用良種重大科研育種攻關、良種繁育與產業化開發以及種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八、加快種業基礎設施建設。2018—2020年,進一步完善我省農作物南繁科研育種基地(海南)建設,全省扶持新建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24個;建設5個區域性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20個省級農作物品種試驗站;加強良種場基礎設施建設。省發改委等相關部門要將種業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規劃,予以支持。
九、強化組織領導。建立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成員由農業、發改、財政、科技、國土、工商、國資、地稅、質監、農業發展銀行等相關部門組成,省級聯席會議工作機構設在省農業廳。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并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對農作物種業工作的領導,落實好各項任務和措施,推進我省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2011〕87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