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科技計劃項目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成效,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閩政〔2014〕53 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科技計劃項目,是指以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為指導,根據福建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省科技計劃安排,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設立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包括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立項管理、實施過程管理、驗收結題管理等環節。
省科技計劃項目按科技計劃類別進行分類管理,由省科技廳負責綜合管理,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分別按各自職責進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所有省科技計劃項目應按照電子政務建設的相關要求,納入到“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網上公開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
第六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應當按照需求調研與指南征集、指南編制與發布、申報推薦與受理等工作程序進行。
第七條 省科技廳應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產業技術需求,按不同科技計劃項目類型,在開展需求調研的基礎上征集年度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建議。
第八條 指南編制工作應在需求調研與指南征集基礎上編制確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方向、重點領域、申報條件和要求及申報時限。指南發布應向社會大眾主動公開,一般采取相對固定時間一次性發布的方式,并確保申報指南從發布日到項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天。
對因工作需要采取頂層設計和定向申報的項目,應明確項目研發內容、任務指標和申報單位等要求,擇時對外發布申報指南并確定項目申報時限。
第九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實行歸口推薦申報。項目推薦部門按照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要求,結合本部門、地方的實際情況,歸口組織、推薦有關單位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并負責審核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條 項目推薦部門包括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職能部門,以下相同)、中央駐閩科研機構、省直部門、本科高校等。
縣級單位申報的項目經縣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上報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再匯總統一推薦。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逐級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推薦。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省屬企業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門推薦。推薦部門即為立項后的項目實施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與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大學以學院為項目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院以系或二級學院為項目申報單位)。
(二)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基本技術裝備與設施。
(三)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發能力。
(四)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五)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資信。
(六)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束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項目負責人為院士的,項目結束時年齡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由企業牽頭申報的項目,項目結束時負責人年齡可以放寬到65周歲。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組成員應注冊、登錄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網上填報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項目推薦單位負責在線審查、推薦。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包括項目形式審查、評審、審核審批、簽訂任務書等。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或其委托的有關單位機構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并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機構進行項目評審。
評審包括技術評審和管理評審。部分重大科技計劃項目還應當進行預算評審或專項審計。
第十五條 項目技術評審可采取會議、網絡或視頻等形式。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通過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或紙質留檔,實現“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項目評審可根據需要,單獨或合并對項目研究內容、項目經費預算等開展評審。
項目技術評審以同行專家為主,可根據需求邀請省內外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參與評審。評審專家必須是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專家庫中的注冊專家,并適當增加企業專家等一線科研人員參與產業技術開發與應用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項目管理評審,可在評審前采取會議匯報、現場調研等方式了解項目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科技工作重點,綜合評審結果提出立項意見,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下達年度立項計劃和資助經費。
對技術評審或管理評審結果不及格的項目,一律不予立項。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管理機構依據項目申請書、評審意見和下達的科技項目計劃,商議簽訂項目任務書(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廳制訂),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簽約各方商議審核后,原則上在科技項目計劃下達后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任務書簽訂手續。獎勵性后補助和共享服務后補助項目不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
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個別項目確實需要延長實施時間的,承擔單位可在任務書商議過程中提出,由省科技廳予以確認,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四章 實施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項目實施管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按照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職責開展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科技計劃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報送按《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辦理。省科技重大專項中期檢查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主要職責
(一)確定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
(二)審查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三)健全服務和監管機制,做好項目全過程跟蹤、服務和監督,針對不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特點組織開展必要的檢查或抽查,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加強過程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應責成整改或中止、撤銷項目實施,涉及違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監管制度,加強對所屬單位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審查,督促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定期提交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時做好結題和檔案整理工作。
(三)做好實施項目的統計調查及其它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在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中的職責,加強科研環境和條件建設,激發科技人員創造力,按時完成有關研究開發任務。
(二)填報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相關統計調查表。
(三)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廳和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評估。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及建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組成員主要職責
項目負責人要做好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工作,科研團隊和科研人員要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項目實施期間出現的重大變更和影響項目執行的重大問題等,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告項目實施管理機構,由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報省科技廳審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對項目的研究目標、內容、計劃進度等變更時,由項目承擔單位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提出任務變更申請,項目實施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后變更任務。
第五章 驗收結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結題工作由省科技廳或其委托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進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結題方式包括項目驗收、項目中止和項目撤銷等三類。
正常實施的項目申請驗收結題。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采取項目中止或項目撤銷的方式結題。
獎勵性后補助和共享服務后補助項目不需開展驗收,省科技廳可根據相關項目管理規定,開展項目實施成效評估。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提交項目驗收表和有關驗收材料,經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是否完成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目標、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和“驗收不通過”。
項目驗收具體要求按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已開始實施且資助經費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場重大變化、承擔單位注銷等原因使項目無法或無必要進行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提出項目中止申請,經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批準項目中止。項目承擔單位已注銷的,由項目實施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計劃已下達但項目資助經費尚未使用,由于立題不當、技術骨干變動、承擔單位注銷或承擔單位不能按時簽訂任務書等原因使項目無法或無必要進行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批準項目撤銷。項目承擔單位已注銷的,由項目實施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任務而無法提交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到期之前半年提出項目延期申請,經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批準項目延期。項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一條 因項目承擔單位存在嚴重違反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省科技廳根據實際情況認定項目已無法或無必要進行的,可以對項目予以強制中止或強制撤銷。
第三十二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任務書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任務書未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推動項目成果的應用和轉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科學技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省科技廳根據需求,在相關科技計劃項目中建立科技報告制度,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
第六章 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科技廳應當按照“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要求,將科技計劃項目和經費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固化到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中,實現全過程網上公開運行。
建立覆蓋項目管理全過程的資信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參與科技活動的行為信用進行實時記錄。對發現的違規行為采取通報批評、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終止項目執行、列入“黑名單”等措施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中:
(一)對存在到期未結題項目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取消其當年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二)對強制中止和強制撤銷的項目,將相關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列入“黑名單”予以處理,取消項目承擔單位三年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申報或參與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參與項目管理的人員必須遵循保密原則,妥善保管申報材料,嚴禁外傳非公開的項目和評審信息;不得向評審專家施加或暗示項目評審傾向性意見,不得修改、偽造專家評審意見,不得擅自透露專家個人信息。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按時保質地完成評審任務。
(二)保護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評審材料,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將其全部退還,不得復制與評審有關的材料,不得擅自傳播、擴散有關評審內部情況。
(三)與評審事項有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在評審期間,未經許可,評審專家個人不得就評審事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嚴禁收取評審對象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 以下人員不得選作評審專家:
(一)與評審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二)評審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書面申請希望回避的人員。
(三)資信管理記錄不良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評審過程,評審專家若存在違規行為,省科技廳可視情節輕重,采取記錄其個人不良資信、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違規事實等方式處理;若存在違法行為,評審專家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科技項目實行承諾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應在簽訂項目任務書時,共同簽署承諾意見,保證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按時報送有關材料,按要求做好驗收結題工作,并保證提供的經費預算等任務書內容的真實性,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按照《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可結合工作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15年 8 月13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