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結合省經信委牽頭制定實施的《福建省中小企業成長計劃(2016-2018年)》,引導推進我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企業〔2013〕2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旨在引導我省中小企業圍繞《中國制造2025》重點領域,利用“互聯網+”戰略機遇,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轉型升級,培育一批主營業務突出、競爭力強以及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持續為我省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條 “專精特新”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一)專業化。專注核心業務,具有專業化生產、服務和協作配套的能力,為大企業、大項目和產業鏈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產品和配套服務。
(二)精細化。具備精細化生產、精細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以美譽度高、性價比好、品質精良的產品和服務在細分市場中占據優勢。
(三)特色化。采用獨特的工藝、技術、配方或特殊原料進行研制生產,產品或服務具有獨特性、獨有性、獨家性特點,掌握自主知識產權。
(四)新穎化。開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通過行業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產品或服務,具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四新經濟發展特征。
第四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按照科學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申報的原則,開展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財政部門協助做好轄區內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推薦申報和跟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符合以下兩項基本條件和任何一項專項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我省登記注冊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界定的工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中小企業。企業主導產品或服務符合《中國制造2025》和《福建省實施<中國制造2025>行動計劃》重點方向,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信用良好。
2.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增速不低于15%或近兩年平均增速不低于10%。
(二)專項條件
1.專業化:企業專注核心業務,具有較高專業化生產、服務和協作配套能力,能為大企業、大項目和龍頭企業提供關鍵零部件、關鍵元器件、配套產品和配套服務,主導產品和服務在國內或省內細分市場處于領先地位,主導產品和服務營業收入占本企業銷售收入的60%以上。
2.精細化:企業建立精細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開展精細化生產、精細化管理、精細化服務,裝備居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企業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顯著,屬所在設區市品牌企業。企業產品和服務美譽度高、性價比好、品質精良,在細分市場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
3.特色化:企業利用特色資源,弘揚傳統技藝和地域文化,采用獨特工藝、技術、配方或原料,研制生產具有地方或企業特色的產品。企業擁有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或專有技術3項以上,主導產品和服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在生產中應用。企業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達2%以上。
4.新穎化:開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適應或創造消費新需求,擁有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四新經濟發展特征的產品或服務,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具有新的競爭優勢。具有較高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通過行業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產品或服務,擁有近2年內新授權的發明專利或獨特、獨有的工藝、配方等專有技術。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和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屬設區市(或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經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申報書(附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以下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資料和證書復印件:
1.專業化:與大企業、大項目和龍頭企業簽訂的關鍵零部件、關鍵元器件、配套產品或配套服務協議,主導產品和服務在國內或省內細分市場地位說明材料。
2.精細化: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企業精細化管理、裝備水平、管理效益、產品品牌和市場比較優勢說明材料。
3.特色化:企業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專有技術等證明材料或證書復印件,企業弘揚傳統技藝文化、生產具有特色產品說明材料。
4.新穎化:2年內新授權的發明專利或獨特、獨有的工藝、配方等專有技術證明材料或證書復印件,企業有關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四新經濟、信息化應用水平說明材料。
(四)屬特殊行業的企業須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相關準入證明。
第八條 設區市經信部門收到所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后,根據本辦法和年度申報工作通知進行初審,提出擬推薦名單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正式行文推薦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對各設區市推薦上報的企業進行審核,提出擬認定企業名單并進行公示。
第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公布名單,并授予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第四章 跟蹤管理
第十一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對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復核不合格的企業,取消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第十二條 申報企業須如實填報、提供申報要求材料,真實反應企業實際情況;如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偽造申報材料行為,經調查屬實的,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取消其申報和認定資格。
第十三條 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且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將取消其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和下一年度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后,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向所屬設區市經信部門報告,并向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申請辦理更名等手續,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第十五條 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列入全省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體系,須按要求定期報送企業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17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