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制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培育發展服務型制造新模式、新業態中的智力支撐和產業推廣公共服務機構,促進我省制造業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主輔分離積極發展服務型制造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7〕29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是以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為目標,為制造企業發展服務型制造提供管理咨詢、業務拓展、創新設計、信息技術、應用推廣、人才培訓、產業研究等服務的行業性、區域性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 省經信委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培育工作,財政扶持政策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由各級經信與教育、財政部門共同負責。
第四條 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的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一)管理咨詢服務。為產業集群和區域制造企業發展系統總集成總承包、個性化定制、在線支持與診斷、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服務型制造提供技術和管理咨詢服務。
(二)業務拓展服務。為企業向“制造+服務”轉變提供整體解決方案、項目策劃、轉型升級輔導等業務拓展服務,幫助企業拓展服務業務,發展新業態、新模式。
(三)創新設計服務。為企業提供發展服務型制造的產品、系統、工藝流程、服務等領域的創新設計應用。
(四)信息技術服務。提供企業實施服務型制造所需的整體信息化、設備共享、大數據分析、信息系統維護等信息技術服務。
(五)應用推廣服務。開展服務型制造新業態新模式移植推廣、企業管理提升診斷等應用推廣活動。
(六)人才培訓。為企業提供面向服務型制造轉型的人才培訓服務。
(七)產業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產業調研和企業發展戰略研討,為服務型制造和生產服務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成為行業主管部門的參謀和連接企業的橋梁。
(八)其他。為制造企業發展服務型制造提供其他服務。
第五條 申報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有較強的研究、技術、培訓、管理綜合實力的機構(含高校二級機構);
(二)服務機構資產總額不低于80萬元,其中事業單位、社團法人類服務機構資產總額不低于20萬元;
(三)最近兩年為10家(含)以上制造企業發展服務型制造提供業務拓展、創新設計、信息技術、應用推廣、產業研究服務,為培育發展服務型制造新模式、新業態,促進我省制造業提質增效和創新發展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
(四)具有集聚技術服務資源和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長期合作服務機構2家以上,形成較完整的服務鏈;
(五)服務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10人,社團法人類服務機構不少于5人,專職從業人員中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合計數的比例不低于80%;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第六條 申報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省級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見附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團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為10家(含)以上制造業企業發展服務型制造提供相關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協議、照片等);
(四)上一年度會計報表(高校申報省級服務平臺的,只須提供由學校財務或科研部門出具的資產總額證明);
(五)截至申報時全體員工花名冊(含職務、職稱、學歷等信息);
(六)與長期合作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議;
(七)平臺的管理制度、服務流程等文本;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和相關服務設施、儀器設備清單。
第七條 設區市經信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經信委。有關高校(含部屬高校)及科研機構,省屬企業可向省直主管單位(省控股集團)提出申請,由省直主管單位(省控股集團)初審后報省經信委。省級行業協會直接向省經信委申報。
第八條 省經信委牽頭會同省教育廳、財政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對擬列為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委發布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名單。
第九條 對列為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的,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補助資金由各設區市從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對列為福建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的,由省經信委優先向工信部推薦申報服務型制造示范平臺。對列為國家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平臺的,在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的基礎上,再由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福建省服務型制造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接受各級經信、教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申報單位如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稱號和補助資金行為的,取消該稱號,追回補助資金,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經信、教育和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政策,扶持服務型制造公共服務機構發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17年6月26日)起實行,由省經信委、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