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對象
在我市首次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
二、補貼條件
1.畢業五年內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2. 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首次創辦獨資、合資或合伙企業,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創業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
3.補貼對象應擔任該企業或創業實體法定代表人,出資總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4.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質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正常納稅經營6個月以上的。
三、補貼標準
給予首次創業5000元的一次性開業補貼。
四、申報材料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向創業納稅(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報一次性開業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畢業生創業一次性開業補貼申請表》(附件1);
2.身份證、畢業證書、有效的《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境外學歷學位須經教育部認證);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最近6個月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
5.經營場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照片;
以上申請表和復印件均需加蓋創業實體公章。
五、申報程序
(一)個人申報。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后,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均可受理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請開業補貼。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在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創業證》)上注明“X年X月已申請首次創業一次性補貼”。
(二)資料審核。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對申請人的創業情況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實地考察,重點核查申請人身份、創業項目、是否初次創業等情況。
(三)信息公示。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根據審核結果編制創業(開業)補貼匯總表,具體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創業企業名稱、營業執照號、開業時間、補貼金額等,并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資金核撥。公示無異議的,報各縣(市)區人社局審定。審定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補貼資料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撥付開業補貼資金至申請人所創辦實體的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