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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規定

信息來源:福州市科技局更新時間:2016-11-03

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市創新資金)是依據《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要求設立,用于資助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一項政府專項資金。為了提高創新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一、市創新資金與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資)金管理上相銜接,主要用于爭取國家、省創新基(資)金項目的配套,以及自行培育創新資金后備項目。

二、創新資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各級政府、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三、市創新資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

四、市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五、市創新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安排的科技經費。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方式

 

六、承擔市創新資金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福州市轄區注冊并在福州市繳納稅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規模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要求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

2、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3、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3%;

4、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業務;

5、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6、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涉及國家規定的特種行業(如醫藥、醫療器械、郵電、通信、電力、飼料、獸藥、農作物新品種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保密等) 項目的申請,必須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證明和有關測試報告。

七、市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2、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3、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⑴處于研發階段的項目,應已擁有被專家認可的創新性較高的實用技術,有明確的技術路線和產品構想,并有明確的市場應用目標。

⑵處于中試階段的項目:應已完成樣品或樣機,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藝路線以及有效的生產及市場經營計劃;

⑶處于規?;A段的項目,應已是成熟的產品并已小批量進入市場,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4、無知識產權糾紛。

市創新資金項目指南參照科技部和省科技廳每年發布的創新基(資)金年度項目指南并結合我市實際發展需要組織發布。

八、市創新資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一般加工、實施周期過長、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九、對由市科技局受理、推薦并首次獲得國家創新基金立項的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項目,市創新資金將按立項額的50%進行配套,對獲得省創新資金立項的項目,市創新資金將按獲得立項額的30%進行配套。以上二類配套最高不超過50萬。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十、福州市科技局是市創新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創新資金的運作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1、研究提出市創新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申報工作指南,統一受理創新資金項目申請并進行程序性審查;

2、研究提出有關市創新資金項目的評審標準,提出參與市創新資金管理的評估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資格條件;

3、委托或組織有關單位或機構進行市創新資金項目的評審、等工作;

4、負責編制市創新資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提出市創新資金年度支持項目的建議,具體負責市創新資金的運作;

5、牽頭負責市創新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市創新資金項目的統計、監理和定期報告工作。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統計和監理工作。

十一、市財政局是市創新資金的監管部門,參與審議創新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同時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項目申請、推薦與評審

 

十二、凡符合市創新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須經項目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推薦單位為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十三、項目推薦單位要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十四、市科技局按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受理項目申請并負責程序性審查,組織有關評估機構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或咨詢。

十五、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申報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客觀評估、評審,并出具明確的評估、評審意見。

十六、市科技局根據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市創新資金年度支持項目的建議,并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經費管理與監督檢查

 

十七、市創新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市財政局確定。市科技局根據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報告市創新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財政局監督。

十八、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應按合同要求,及時足額將市創新資金拔至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市創新資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十九、用于市創新資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報市財政局審批后從創新資金專項經費中列支。

二十、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向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市科技局每年向市財政局報送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二十一、項目承擔單位因客觀原因需對合同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審批后,方可執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違約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正常按合同指標完成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終止項目執行,并進行財務清算,將剩余項目經費如數上交市科技局。

二十二、對在項目申報中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挪用創新資金的,或者在項目執行中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企業,將取消或者停止對其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金。

二十三、工作人員及項目推薦單位、評估機構等有關人員在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管理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而造成創新資金流失或其他損失的,由有關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二十四、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2005年6月10日印發的《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榕科〔2005〕177號)同時廢止。

二十五、本規定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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