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科政〔2018〕15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
為更好地激勵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本省申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以下簡稱研發項目鑒定)范圍: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需要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的項目。
對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進行鑒定。
三、研發項目鑒定部門: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鑒定。
四、研發項目鑒定內容:項目是否屬于《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
五、研發項目鑒定程序和時間:
1.轉請鑒定。主管稅務機關對有異議的研發項目(含以前年度備案享受優惠的項目),向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出具轉請對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文書(附件1),及時送所在地縣(市、區)科技部門,并向企業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2)。縣(市、區)科技部門在收齊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鑒定資料送鑒定部門進行鑒定。
2.組織鑒定。鑒定部門收到鑒定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專家,采取會議或網絡鑒定方式進行鑒定。鑒定專家組應由3名以上相關領域的產業、技術、管理等專家組成。
企業應保證提供的研究開發活動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承擔相應責任。
3.出具和反饋鑒定意見。專家組出具專家鑒定意見,負責鑒定的部門審核專家意見,出具《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意見書》(附件3)。
鑒定部門應在收齊鑒定材料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鑒定,并通過原渠道將鑒定意見反饋稅務部門。鑒定意見中應列明專家鑒定通過和未通過的項目清單。
4.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鑒定意見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告知鑒定結果。
六、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復核程序:
1.稅務部門對設區市科技部門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由設區市稅務部門歸集并呈報省級稅務部門,再由省級稅務部門轉請省級科技部門出具復核意見。
2.省級科技部門組織專家對鑒定結果進行復核,其復核結論為最終鑒定意見。
七、研發項目鑒定所需資料和提交方式:
以下資料除第1項由稅務部門提交外,其他資料一式三份,由企業直接向科技部門提交。
1.稅務部門轉請對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文書(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
3.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5.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6.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附件4);
7.《稅務事項通知書》;
8.鑒定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知識產權證書或申報文件、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檢測報告等。
企業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的10個工作日內,將研發項目鑒定所需資料報送其在所在地的縣(市、區)科技部門。逾期未報送的,視為放棄異議鑒定。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無法及時提供的,經企業向其在所在地的縣(市、區)科技部門申請,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h(市、區)科技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延長的決定,并將情況同時函告同級稅務機關。
八、鑒定部門開展研發項目鑒定,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要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部門經費預算給予保障。
九、鑒定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決定鑒定方式,確定鑒定的組織形式及遴選鑒定專家,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完成項目鑒定工作;
2.審核鑒定專家組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明顯偏差和重大缺陷,可責成原鑒定專家組補充鑒定和評價;
3.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放咨詢費;
4.出具鑒定意見書。
十、鑒定專家應具備中、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發展狀況。專家在鑒定過程中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項目鑒定工作。參與鑒定人員應按照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十一、稅務主管機關在履行對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后續管理過程中,要增強服務意識,簡化管理方式,優化操作流程,依據相關政策及管理規定,強化有關事項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務,注重提高辦事效率,不能以轉請項目鑒定替代部門核查工作,避免增加企業負擔。
稅務主管機關轉請鑒定的項目應是對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的企業研發活動難以辨析、確實需要通過專家鑒定的異議項目。對于申報材料不全等形式審查不通過的,應由稅務主管機關通知企業補全后認真甄別,不能直接列入異議項目。轉請鑒定文書應當列明異議理由,未列明異議理由或理由說明不清楚的,科技部門可不予受理。
十二、各設區市稅務、科技部門應按職責做好年度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情況及研發項目鑒定情況的統計,在每年度9月底前將統計結果相互通報,同時將統計情況報省級主管部門。
十三、各級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務,引導企業規范研發項目管理和費用歸集,確保政策落實、落細、落地。
十四、各級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為企業提供研發項目管理和研發費用歸集等政策宣傳、輔導等服務,切實加大政策落實力度。要督促廣大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文件印發)規定,到“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進行自主評價和登記,及時取得登記編號,確保納稅人政策落實“應享盡享”。
十五、各設區市在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意見和建議,及時報省科技廳政策法規處、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
十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設區市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可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附件:
2、稅務事項通知書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