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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實施意見

信息來源:福建招商網更新時間:2016-11-0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2013年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8日

 

福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榕委發[2012]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2〕198號),就加快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簡稱孵化器)建設和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目標。圍繞我市產業發展重點領域和行業布局,建設和發展一批具有產業和區域特色的孵化器。到2015年,全市孵化器數量達到15家以上,其中新(改)建孵化器10個以上,實現孵化器在全市區縣覆蓋率80%以上??萍歼M步先進縣(市、區)都應建有市級以上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應建有省級以上孵化器,進一步完善現有2個國家級孵化器孵化功能。

 

二、支持多元化主體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支持企業、高校院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等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擴建和改建多種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綜合性孵化器、專業孵化器、大學創業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鼓勵國內外著名科技企業孵化器主辦機構通過承建、合作投資和服務外包等方式在榕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孵化器用地指標和土地供應按工業用地相關政策執行,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產服務設施用地。新建或改擴建的項目,涉及城建等有關規費,報經相應權限機關批準后予以減免。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政策,孵化器的配套公用服務設施,可選擇采用加速折舊辦法。

 

三、加快“福州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市級孵化器”)建設。孵化器建設應當符合《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集中各方力量建設一批服務能力較強、服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顯著的市級企業孵化器。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重視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資金投入,并給予優惠政策扶持;

 

(二)孵化器領導班子得力,主要負責人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人員,專職管理人員70%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孵化器的場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入孵企業20家以上;

 

(四)專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業15家以上,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五)孵化器設施齊備,服務功能較強,可為在孵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培訓、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務;

 

(六)孵化器應按照《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制定企業入孵、畢業的標準和程序,并嚴格執行。

 

四、規范入孵企業制度。入駐孵化器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成立時間不到2年的企業;

 

(三)企業從事的研究、開發、生產主營業務應符合福州市產業發展方向;

 

(四)企業注冊資本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鼓勵科技創業創新。對入駐孵化器的科技型內外資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允許注冊資金零首付,股東在核發營業執照6個月內繳足不低于注冊資本20%的出資,其余部分在2年內依法繳足。免收在孵企業注冊登記費。在孵企業涉及省級及以下的行政服務性收費事項一律取消,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按照收費標準下限收取。對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留學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進入我市屬地孵化器創辦企業(占35%以上的股份),以及國家863成果轉化項目、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省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項目入駐孵化的,在孵化器發展資金中優先給予資助。對在孵企業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場前景好、能形成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六、提升孵化器綜合服務水平。培養和引進一批具有先進孵化理念、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的優秀孵化服務團隊,特別是具有天使投資功能的孵化器管理團隊,快速提升孵化功能。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創新平臺,創造條件,吸引科技中介機構在孵化器開展專利代理、檢測、咨詢、維權等服務。引導孵化器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在孵企業當年對財政的貢獻,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額或部分用于該孵化器公共服務平臺的能力建設。完善福州科技企業孵化器聯盟,促進我市屬地各類孵化器間的協調溝通和交流合作,實現公共技術平臺、中介服務機構、培訓等各類資源的共享,并逐步實現孵化服務網絡化,增強福州市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整體孵化能力。

 

七、提高財政資金扶持強度。擴大“福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規模,支持市級孵化器和其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扶持入孵企業高新技術項目的孵化。市級新建孵化器按12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指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最高補助40萬元;改擴建的孵化器按6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20萬元(上述兩項補助視為閩政辦〔2012〕198號文件中市級財政分擔部分)。市級孵化器為入孵企業投資購置專業性儀器設備(含軟件)及提供公共技術服務,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比例的經費補助,最高補助50萬。優先推薦市級孵化器申報省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我市屬地范圍內新通過國家級、省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補助100萬元、50萬元(不重復補助)。

 

八、推動金融與科技融合。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十二條金融財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1〕89號)精神,鼓勵支持地方政府及民營企業等單獨或聯合設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引導金融機構為在孵科技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依托福建海峽銀行福州科技支行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提供貸款融資。鼓勵擔保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以專利、軟件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為反擔保的擔保業務,擔保機構負連帶責任擔保的在孵企業高新技術孵化項目(產品)的擔保金,符合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條件的,可以申請稅前扣除。

 

九、建立健全評估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孵化器規劃和發展的責任主體。同級科技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管理工作。孵化器企業所享受的租金減免等優惠額度,由各孵化器根據自身情況自行制定。各級財政都要安排資金支持孵化器建設和發展。建立孵化器績效評估制度,實施動態管理,每2年對市級孵化器建設和發展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給予獎勵。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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