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6]659號
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洋與漁業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創新驅動發展”、“建設海洋強國”、“拓展藍色經濟空間”等戰略部署,經研究,財政部、國家海洋局決定開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工作,推動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裝備、海水淡化等重點產業創新和集聚發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十三五”期間,聚焦填補海洋產業發展短板、培育新的發展動能、提升區域發展比較優勢,選取若干城市開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工作,推進產業鏈協同創新和產業孵化集聚創新,支持海洋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推動重點產業延伸鏈條、擴大規模,提高核心競爭力。爭取經過幾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優勢產品,培育一批海洋經濟創新型的龍頭骨干企業、中小型企業和產業聚集區,構建先進的產業體系,促進海洋經濟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形成結構、速度、質量、效益協調統一的海洋經濟良性發展格局。
二、支持重點
集中優勢資源,在重點領域率先突破,示范城市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裝備、海水淡化3個產業中選擇1-2個基礎好、特色突出的產業作為重點發展方向,提出產業、創新、就業、機制模式等4方面工作目標,圍繞工作目標,示范城市自主提出重點項目,重點推進產業鏈協同創新、產業孵化集聚創新項目。
1.產業鏈協同創新。以補短板、延鏈條、提層次為重點,鼓勵上下游企業和科研院所之間建立實質性合作關系,組成產業創新與成果轉化產業化聯合體,加強材料供應、精深加工和產品制造等各環節的緊密銜接,突破產業關鍵技術,形成優勢產品、品牌、標準和公共服務平臺,推動產業創新發展。鼓勵有關單位結合實際,跨地區建立聯合體。
2.產業孵化集聚創新。以提升海洋產業園區、孵化器等自主創新和孵化聚集能力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關聯創新資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協同創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業孵化,推進海洋產業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交易、成果轉移與產業信息監測、金融與資本等平臺或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提升服務能力,創建創新政策環境和生態,形成集群創新、集群孵化、集群發展的新模式。
中央財政通過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每個示范城市給予3億元獎勵支持,由示范城市統籌使用。
三、示范工作要求
1.創新體制機制。示范城市要加強統籌協調,通過搭建創新平臺,促進各類資源要素向優先發展領域和技術集中,統籌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培育產業發展新動能。
2.帶動社會投入。示范城市綜合運用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股權投資、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產業創新,加強與金融資本的結合,引導更多資金投向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
3.目標量化可執行。示范城市編制示范期不超過3年的實施方案,提出產業、創新、就業、機制模式等方面工作目標。工作目標應量化、可考核,具有可操作性(參見附件2)。
4.總結經驗成效。示范城市應積極探索、先行先試,突出示范工作引領帶動作用,同時認真總結經驗,對在示范期出臺的具備復制推廣、有利于產業發展的政策或典型做法,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
四、組織實施程序
(一)申報示范城市。申報城市(包括直轄市所轄區縣、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一般地級城市)按要求編制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工作目標,做好項目實地調研考察,研究提出項目建議庫(重點領域、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模板等參見附件1-5)。省級海洋與漁業廳(局)、財政廳(局)擇優組織推薦。已在“十二五”期間開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范工作的省市,請在做好“十二五”實施方案及既定目標銜接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組織申報工作。
(二)確定示范城市。國家海洋局、財政部在對申報城市進行資格審核基礎上,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按照公開競爭擇優方式確定示范城市名單。重點評估實施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學性,優先支持國家重大海洋戰略實施區域,以及獲批國家級海洋產業園區(基地)的城市。
(三)資金撥付。示范城市確定后,預撥部分獎勵資金作為啟動資金,后續資金根據考核情況撥付。通過考核驗收的,撥付剩余獎勵資金。未通過考核驗收的,后續獎勵資金不再撥付,并視情況扣減已撥付獎勵資金。
(四)組織實施。示范城市應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加大對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方案實施、項目立項、監管、資金分配和驗收等工作,對示范工作總體成效負責。實施過程中,重點項目調整的應報國家海洋局、財政部備案。
(五)績效評估。省級海洋與漁業廳(局)、財政廳(局)要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在申報示范城市時按照有關要求,結合附件2中實施目標明確績效目標,填寫績效目標申報表,隨申報文件一并報送;預算執行中,應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確保示范工作取得成效;預算執行結束后,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
(六)考核檢查。國家海洋局、財政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示范城市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在示范期滿組織考核驗收。對于未通過考核的城市,取消示范資格。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五、2016年具體要求
(一)省級海洋與漁業廳、財政廳擇優推薦1-2個申報城市作為備選示范城市(計劃單列市由省統一申報,但不占省內名額),直轄市單獨申報。2016年9月19日前,將推薦的申報城市實施方案等材料報送國家海洋局、財政部(含電子版,各分送4份)。
(二)示范城市確定后,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簽訂承諾書(參見附件6),并將上述材料在示范城市公示后30天內報省級海洋與漁業廳(局)、財政廳(局)審核確認,經省級海洋與漁業廳(局)、財政廳(局)同意后報國家海洋局、財政部備案。
聯系電話: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刁誠誠 010-68552878
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 王 源 010-68048853
附件:
4-2、產業孵化聚集創新類子項目建議書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