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推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5〕4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持續推進福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及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建設的政策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適用范圍
1.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冊并在稅務部門登記納稅,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跨境電商運營及提供專業配套服務的企業和相關機構,以及開展跨境電商活動的傳統外貿企業。
2.經政府認定的承建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或集聚區的企業或機構。
3.經政府認定的本市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培訓的機構。
4.跨境電商企業須接入我市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且所上報的數據須經海關方面認定。
二、支持跨境電商產業園區建設
1.通過政府引導跨境電商企業集聚化發展,培育建設一批集電子商務、實體展銷、物流信息配套為一體的跨境電商產業園區。
2.對于入駐園區的電商企業,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定后,給予辦公場地租金補貼。對于電子商務進出口額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的房租補貼;電子商務進出口額5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的房租補貼。該補貼自企業正常經營滿一年后,于次年對其上年度的租金兌現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經營不滿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三、鼓勵企業做強做大
對于我市企業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已投入實際使用一年以上),且平臺入駐企業數達50家(含50家)以上,網上交易額超過3000萬美元(含),給予平臺建設方投資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補助。
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發展O2O、C2B、移動端、大數據等電子商務發展新的技術模式,對模式創新有顯著進步,并具備一定示范帶動效應的企業,對其研發、推廣等費用給予不超過投資的30%補助,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四、對跨境電商監管中心操作處理費給予補貼
為吸引跨境電商入駐,對跨境電商監管中心進出口業務的操作處理費,按照5元/件給予補貼。扶持時間暫行一年,每個海關特殊監管點補貼不超過500萬元。
五、補貼首票國檢費用
對首票商品的國檢檢驗檢疫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50%補貼。
六、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基礎設施的建設
對海關正式批準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每個監管區基礎設施建設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貼。
七、構建跨境電商配套支撐體系
1.鼓勵倉儲、物流企業入駐電商園區。境內倉儲為我市電商企業服務超過30家的公共倉儲服務平臺且倉儲的進出口貨物金額達500萬美元(含),給予1%的補助。最高給予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扶持。
2.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臺,解決企業融資難題。支持企業開展第三方跨境支付業務,鼓勵企業開發在線移動支付業務,與金融企業合作推出新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及產品。
八、重視電商人才引進和培養
1.對企業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交易額達到100萬美元,企業新錄用從事電商工作的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大專學歷以上員工,給予企業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定額培訓支持。同一企業年度培訓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其中,培訓人數不應超過公司員工總數的10%,企業員工須到經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業務,且培訓內容必須涵蓋電子商務、外貿業務和網絡營銷等知識。
2.對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的高層次優秀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返還期不超過5年。
3.對引進我市的海內外電子商務知名專家、行業領軍人才、高級技術人才,符合《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辦法》(榕政綜〔2014〕303號)的,享受人才配套補貼、生活津貼、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優惠政策。
九、扶持資金承擔主體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制定跨境電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中涉及的獎勵與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五城區企業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七縣(市)企業按財政體制由縣(市)財政承擔。以上跨境電商扶持政策,已享受省級補助的,不再同時享受市級資金扶持。
以上扶持政策由福州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3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