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民創業園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福建農民創業園建設的實施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閩臺農業合作的若干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創業園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福建農民創業園(示范基地)和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顚S谩⒆⒅貙嵭Ш凸?、公正、公開的原則。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福建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福建農民創業園(示范基地)創建區域的現代農業項目,或為園區農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鼓勵優勢特色產業全產業鏈生產經營,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主要扶持四個方面:
1.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重點扶持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農業物聯網、電子商務(含現代物流與冷鏈系統)、農產品展示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2.農業產業項目建設。重點扶持各類溫室大棚設施、溫濕度數控設施、水肥一體化設施、無土栽培、微噴灌系統、畜禽標準化養殖設施、食用菌包(瓶、料)生產線,以及農產品加工、貯藏與包裝、休閑觀光設施等。
3.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扶持創業園(示范基地)產業集中區內的公共機耕路硬化、公共供水與排灌設施、園區綠化與觀光道路建設等。
4.農業技術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品牌創建、農業“五新”推廣、智能化育苗,以及良種引進、繁育、示范推廣和品種試驗繁育、擴繁基地(場)建設。
(二)臺灣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臺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臺灣農業良種、技術及機械設備的引進、創新及示范推廣,兩岸農業技術人才交流培訓,支持臺灣農民發展休閑觀光、設施精致、生態環保等特色現代農業,建設公共電子商務及市場服務平臺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不得列支下列費用:
(一)不得用于項目實施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勞務費等工資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與農業生產設施無關的固定資產購置支出;
(三)不得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四)不得用于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福建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以切塊方式下達各有關縣(市、區),每個創業園每年安排省級專項資金500萬元,每個示范基地每年安排專項資金200萬元。
臺灣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以切塊方式下達臺灣農民創業園所在縣,每個創業園每年安排專項資金200萬元。
第七條 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補助方式,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各類經營主體及單位予以支持。福建農民創業園每個縣(市、區)扶持5個以上、示范基地扶持2個以上經營主體(不包括農業部門的“五新”推廣項目),每個建設項目的省級補助金額不超過年度新增投資總額的1/3,補助標準30-100萬元;臺灣農民創業園每個項目補助30-50萬元。
第八條 省農業廳會同財政廳將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在預算執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提前下達到有關市縣。確實無法提前下達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60日內下達。
第九條 縣級農業部門(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省級下達年度專項資金數和要求,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分配辦法和補助標準等有關內容。
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各類經營主體和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向縣級農業部門(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項目建設內容多頭申報。
第十一條 縣級農業部門(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的建設項目進行聯合審定,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補助方案,在當地縣級農業和財政部門信息網絡上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補助方案(有異議的項目需重新核實,或調整項目),由縣級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聯文批復,并于15日內將批復情況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同時抄送設區市農業局、財政局。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向縣級農業部門(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提出驗收申請,縣級農業部門(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組織項目驗收(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承擔的項目由縣農業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縣級農業部門(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會同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福建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各級農業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對偏離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及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農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采取“縣級自評、設區市考評、省級抽查”的方式,縣級績效自評情況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設區市農業局和財政局;設區市農業局和財政局要對所轄縣(市、區)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審核評價,作出評分與排名,考評情況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省農業廳和財政廳;省農業廳、財政廳適時組織抽查,并將考評結果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級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農〔2013〕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