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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福建省省級財政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信息來源:福建省林業局更新時間:2020-09-06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竹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竹產業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6〕130號)、《福建省省級以上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農〔2017〕4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現代竹業重點縣,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政府引導、擇優扶強、績效導向、獎補結合”的原則使用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林業部門共同管理。省林業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將切塊資金和區域性績效目標同時下達,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完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省財政廳依法監督、指導省林業廳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督促省林業廳依法加強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等方面的工作。

設區市林業、財政部門應指導、推動轄區內竹產業發展項目實施,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相關工作。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h級林業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審核、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項目單位是專項資金使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項目申報、實施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補助資金


第五條  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補助用于支持重點縣(市、區)充分利用當地筍竹資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通過一二三產業聯動與融合,延長筍竹產業鏈,推動筍竹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筍竹精深加工附加值,促進當地竹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相關的補助,重點包括竹山道路、豐產竹林、筍竹產業園區建設、關鍵技術、設備的研發購置、品牌建設、電商平臺建設、竹旅游竹文化產業融合等。

第六條  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重點縣申補助條件為竹林面積不低于50萬畝,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竹林面積放寬到不低于30萬畝,竹產業產值達20億元以上,且當地政府高度重視竹業融合發展的縣(市、區)。有創建竹產業園區或竹旅游等融合發展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七條  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縣(市、區)申報、設區市推薦的情況,經專家評審、公示后確定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補助縣,補助縣不超過3個。單個縣(市、區)每年補助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連續扶持的期限為2年。申請補助的縣必須制定竹產業一二三產融合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可根據規劃或實施方案,在不違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確定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  已享受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補助的縣,不再安排現代竹業重點縣、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的補助。


第三章  現代竹業重點縣補助資金


第九條  現代竹業重點縣補助用于支持開展竹山機耕道建設與維修、竹林培育相關設施設備、筍竹培育新技術推廣與使用、筍竹采運新工藝新技術、豐產竹林示范片經營措施等的補助。

第十條  補助對象為國有林場、集體組織、農民及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等。

第十一條  現代竹業重點縣項目要求縣級竹林面積達到20萬畝以上,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竹林面積放寬到10萬畝以上。當地政府重視竹業開發工作,農民發展竹業積極性高、示范帶動性強。

第十二條  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縣(市、區)申報的實施方案、設區市推薦等情況,經專家評審后確定現代竹業項目重點縣。每年補助的縣不超過10個,補助額度為每縣300-400萬元。經確定的重點縣應根據實施方案,研究確定資金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加快項目實施進度。


第四章  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補助用于支持筍竹精深加工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研發,已建產品展示展銷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維護運營,以及對開展森林認證、爭創品牌和企業引進關鍵技術設備的補助。其中:

(一)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研發:主要用于鼓勵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的相關儀器設備采購,購買專利技術(經知識產權部門認定)和新產品的開發。購買研發儀器設備、購買專利技術和委托開發新產品,補助標準不超過支出額的50%,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公共服務平臺:對獲取補助已建立的展示展銷平臺可以安排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運營經費補助,主要用于宣傳推介、展品添置、設施維護等支出;

(三)森林認證:開展竹林和企業產銷鏈認證的,按實際支出經費的50%給予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四)爭創品牌:對獲得國家林業標準化示范企業的筍竹加工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五)設備引進:用于支持筍竹加工關鍵技術的設備購置,補助標準按設備采購金額的30%給予補助。原則上單個企業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國家推廣的竹纏繞復合壓力管等重大項目適當增加。生產有機燃料等低端產品加工設備不予補助;

第十四條  補助對象為規模以上企業且安全生產達三級以上標準;新設立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應達500萬元以上。獲得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在有效期內優先。企業法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企業以及被安監、工商等部門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不予補助。

第十五條  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立足全省筍竹精深加工發展需要,按照市縣申報、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末位淘汰的原則每年確定全省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不超過15個。以縣(市、區)為申報單位,單個縣(市、區)的項目補助資金需求總金額不低于200萬元。示范縣實行動態管理,對上一年度績效評價排名后三位的示范縣進行末位淘汰。

第十六條  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補助采取以獎代補或以補促建的方式予以補助。補助的項目可以是上年度建成并符合建設標準的項目。


第五章  資金分配下達


第十七條  設區市林業局應組織各縣(市、區)申報資金需求,于每年6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資金需求情況報送省林業廳(2019年資金需求請于2018年11月15日前上報),其中:竹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現代竹業重點縣補助項目需附實施方案。

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3年內禁止申報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補助、現代竹業重點縣由省級切塊下達到縣。

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補助由省級按照因素法切塊分配至縣(市、區),分配因素主要為:

(一)工作任務,以竹產業總體發展情況、年度工作計劃、資金需求等為依據;

(二)資源狀況;

(三)績效因素,以上年度項目實施及績效考評結果為依據;

(四)政策因素,以中央、省扶貧政策等為依據。

第十九條  為落實正向激勵機制,每年可視情況從專項資金中切出一定比例的獎勵資金,根據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下達。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縣(市、區)應當在預算年度內完成項目驗收和資金撥付,可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先預撥不超過50%的資金,其余資金應當在驗收合格后20日內撥付。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收回的預撥補助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用于竹產業發展項目的支出。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林業部門組織、指導做好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申報工作。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竹產業發展狀況、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投入概算、財政資金具體用途和申請補助標準、組織保障措施、項目總體績效目標與分年度績效目標以及產值、效益等。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林業局、財政局負責督促項目縣于次年1月15日前對本年度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上報省林業廳、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行縣(市、區)檢查驗收,省、設區市抽查監督機制(竹產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全查)。檢查主要依據為經林業、財政部門確認的項目申報文本和實施方案。

縣級林業部門可自行組織或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對年度實施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并將檢查報告和相關報表(項目檢查統計數據)報省、設區市財政和林業部門。

省、設區市林業和財政部門在縣(市、區)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組織抽查并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縣級林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做到專人保管,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檔案資料包括竹產業發展項目申報文本、實施方案、批復文件、變更設計、實施合同以及年度實施情況等。


第七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冃гu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專項資金撥付和預算執行,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項目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修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和彌補虧損,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等人員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與竹產業發展專項無關的支出。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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