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創業園產業定位
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為重點發展方向,包括下一代通信網絡、物聯網、三網融合等;發展以現代服務業為支撐的產業,主要發展軟件、數字內容產業和研發設計服務業。
第三條 入駐企業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址在創業園內,稅收繳納在馬尾;
(二) 每家入駐企業使用的廠房面積,一般不超過1000平方米;每家入駐企業使用的辦公用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特殊領域可適當增加;
(三)必須為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及現代服務業方面的項目;
(四)擁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的項目;
(五)創業企業管理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企業員工本科以上學歷人數占企業總人數的30%以上;
(六)生產工藝先進,需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及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的項目。
(七)為創業園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秘書公司、金融、科技、人才等服務平臺。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條 稅收獎勵方面:新入駐企業上繳稅收“三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第一年80%獎勵給企業,第2-3年40%獎勵給企業;從創業園畢業后繼續留在開發區發展的企業上繳稅收“三稅”區級留成部分第1-2年50%獎勵給企業。
第六條 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方面:創業園內企業列入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享受1.5倍稅前扣除。創業園內企業經認定的“三新”產品產業化,除享受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1.5倍稅前扣除外,該產品新增的所得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適度返還,專項用于企業技術研發。
第七條 鼓勵畢業企業在開發區發展方面:在創業園創業或畢業企業計劃在開發區購地發展,可優先供地。在創業園創業或畢業企業在開發區內購置辦公、研發用房,自購置之月起3年內,可按實際入庫的房產稅的40%給予補助。
第八條 配套優惠政策:創業園內企業在區級科技項目申報等方面享有優先扶持。
第九條 其它政策:入駐產業園的企業可享受各級政府已出臺的有關產業、科技創新、人才、上市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條 企業享受各項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在開發區納稅額的區級留成部分。
第十一條 對于以上產業園扶持政策中與現有政策有重疊的,企業可就高且不重復享受。
第十二條 企業享受本優惠政策后,在三年內遷出開發區的,應退還開發區給予該企業扶持的獎勵金和房租優惠。
第十三條 有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確定入駐條件和享受政策。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報
(一)對于符合本政策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入駐條件的企業和機構,由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馬尾園管委會負責與其簽訂《入駐協議》。
(二)每年4月份為享受扶持政策申報時間。符合扶持政策的企業,持規定的相關材料向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馬尾園管委會申報,經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馬尾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區管委會審定后兌現。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
(一)《福州開發區高新產業創業園扶持政策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復印件及完稅證明。
第十六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本政策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