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實施方案》,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我省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識產權市場競爭力優勢突出、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知識產權強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是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全面推進,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能力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的企業。
第三條 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評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定工作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 評定條件
第四條申報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各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
(二)具有明確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以及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激勵機制、培訓機制;設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1人以上,設立知識產權工作專項經費;企業管理人員和研發人員的知識產權培訓率達到80%以上,一般職工的知識產權培訓率達到60%以上。
(三)申報年度前三年共申請專利15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3件以上;同時獲得授權專利5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件以上。
(四)近三個會計年度,每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額的3%以上。
(五)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實現產業化,申報年度前三年保持盈利。
(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預警機制,能夠較好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申報年度前三年無被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經行政最終或司法終審認定的行為。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申報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申報年度前三年專利證書及其他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知識產權制度復印件。
(五)近三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六)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額3%以上的證明材料(高新技術企業除外)。
(七)各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證書復印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把關,簽署推薦意見,上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七條省知識產權局組織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已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企業貫標、知識產權遠程教育、專利數據庫建設、專利預警、專利分析等工作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通過評審的企業,經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的,評定為“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由省知識產權局正式發文并頒發“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證書。
第八條企業在近3年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優勢企業稱號,并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在知識產權、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存在惡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
(三)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四)騙取專利申請資助獎勵費用的;
(五)偽造證明材料、虛報數據的。
在質量安全、環境保護方面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不得再次申報。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條對列入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下列扶持:
(一)按當年財政預算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用于促進專利轉化實施、購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包服務等方面。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包主要有專利申請、專利布局、專利導航、企業貫標、專利價值評估、專利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專利運營、專利預警、專利權評價、企業專利數據庫建設等內容。
(二)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報條件的,優先推薦。
(三)對實施效益顯著的專利項目,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的評選。
(四)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快速通道,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重點支持。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有效期為三年,自評定發文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應當承擔以下任務:
(一)繼續完善各項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布局,參與技術標準制定,促進專利向標準轉化。
(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
(三)積極運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包服務,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和能力,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四)配合省、市知識產權局做好有關知識產權的調查、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
(五)配備至少1名知識產權專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十二條省知識產權局采取書面和實地考察的方式,對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有效期滿后,省知識產權局將組織復核,復核按本辦法第四條和第十一條的要求進行。復核通過的企業,省知識產權局發文確認后繼續發證,并擇優列入知識產權密集型龍頭企業培育對象。未通過的,取消其“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印發的《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管理辦法(暫行)》(閩知發〔2014〕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