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省政府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15﹞352號)文件精神,促進我市就業創業工作,現將《關于對小微企業招用人員實施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關于對小微企業招用人員實施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辦法
一、補貼對象
在我市工商注冊不超過三年的小微企業(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準,不含個體工商戶)。
二、補貼條件
1、在初創三年內新招用人員;
2、與新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3、已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
三、補貼標準
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每人一次性給予補貼1000元,其他人員每人一次性給予補貼500元。三年企業累計享受補貼總額不超過3萬。
四、申請補貼程序和提供材料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小微企業,在半年內,于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小微企業招用人員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微企業招用人員就業補貼申請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小微企業招用人員就業補貼花名冊》(附件2)(一式三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手冊》原件;
4、招用對象的《居民身份證》、《勞動合同》、單位繳交社保及失業保險憑證復印件;其中: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有效《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有效《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和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審核和發放
小微企業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由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受理,通過失業登記和社保系統進行比對,并在小微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手冊》上注明“X年X月已申請X年X月-X年X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XX元”,錄入系統。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申請材料的初審,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審定后在同級人社部門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和享受補貼人員名單及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報縣(市)區財政部門,由就業專項資金核撥,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資金按季核撥。
六、其他事項
(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二)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榕財社﹝2015﹞26號文件規定的具有我市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并在我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員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結扎戶中,男滿40周歲以上,女滿30周歲以上人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農村居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三)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按發證時間計算)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四)小微企業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最后一次申請截止時間為工商營業注冊之日起三年期滿順延三個月內。
(五)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新招用人員時間應從2015年4月27日起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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