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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福建省惠企政策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更新時間:2022-02-14

    一、制定背景

    2017年7月27日,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聯合印發了《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到期。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委發〔2016〕19號)和《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近年來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自創區)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聯合修訂了《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共十八條,其中第一條說明制訂的依據,第十八條說明施行和終止時間。其他條款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1.明確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規模。第二、三、四條規定由省級財政每年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省直部門每年統籌的1億元(其中,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教育廳每年各安排2000萬元,省商務廳、省人才辦每年各安排1000萬元)和福廈泉三市(包括高新區)每年各安排3億元,按照地區或部門職能和資金管理權限,根據第九條規定的支持范圍,自行審定支持項目并按原渠道下達資金,期限為3年,以及專項資金的用途和設立原則,與原《管理辦法》一樣。

    2.各級有關部門職責更明確。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以及福廈泉三市財政和科技部門的主要職責,明確了福廈泉三片區是資金和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驗收、資金使用和管理等。對三市財政和科技部門主要職責增加“資金支持范圍要圍繞省自創區年度工作要點,突出福廈泉高新區作為自創區主園區的作用,配合做好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和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由三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片區產業發展和有關政策,建立滾動支持機制,按照項目清單化、清單具體化要求,及時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具體項目清單,并及時報送省財政廳、科技廳備案”。

    3.擴大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第九條在原《管理辦法》規定“技術研發創新、創新平臺建設、促進優秀人才快速集聚、擴展對外交流和閩臺產業深度融合、創新改革先行先試和省委省政府和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支持的其他工作事項”支持范圍的基礎上,增加了“支持自創區三片區之間以及三片區與省內其他高新區相關機構、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技創新平臺開展協同創新、激勵國家級高新區爭先晉位”等內容,并將“支持科技大市場建設”修改為“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4.明確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第十、十一條規定專項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采用績效獎勵的支持方式;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

    5.規定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條件。第十二條規定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具備符合自創區實施方案的規定要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范圍等條件,增加了“要符合省政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

    6.明確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程序。第十三條是在原《管理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安排2億元,其中30%的專項資金用于績效獎勵,與福廈泉三市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等創新指標掛鉤,確定一、二、三名的片區,分別給予獎勵資金總額50%、30%、20%比例的獎勵。其余部分按當年核定相關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撥付資金,由三片區結合地區專項資金預算負責統籌使用和組織項目實施”的基礎上,增加“每年度由省科技廳發布考評通知,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福廈泉三市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等創新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形成考評報告報送自創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等申報審批程序”,明確了考評的程序。

    7.明確監督和檢查等相關事宜。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科技廳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專項資金執行期滿,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的績效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明確違規行為及相應處理措施。提出福廈泉三市科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資金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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