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通知》要求,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要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要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于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要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要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通知》表示,要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要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要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民商事、行政糾紛案件,對于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于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體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企業家財產被征收征用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通知》強調,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知識產權和自主經營權。要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建立以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的問題。
《通知》還表示,要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時再審,盡快糾正。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公正高效審理涉及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案件,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依法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