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積極推動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平臺,全國范圍內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平臺體系初步構建,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迅速發展,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顯提高,促進了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同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仍存在要素市場化配置程度不夠高、公共服務供給不充分、多頭監管與監管缺失并存等突出問題,亟待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機制、優化服務、強化監管。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持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著力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量,著力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基本原則。
堅持應進必進,推動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進平臺。對于應該或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建立交易目錄清單,加快推進清單內公共資源平臺交易全覆蓋,做到“平臺之外無交易”。
堅持統一規范,推動平臺整合和互聯共享。在政府主導下,進一步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斷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促進平臺互聯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堅持公開透明,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實行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保證各類交易行為動態留痕、可追溯。大力推進部門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充分發揮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外部監督作用,確保監督到位。
堅持服務高效,推動平臺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進一步精簡辦事流程,推行網上辦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在此基礎上,再經過一段時間努力,公共資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學高效,交易活動更加規范有序,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提升,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和查處力度明顯加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運行,市場主體獲得感進一步增強。
二、完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
(四)拓展平臺覆蓋范圍。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逐步擴大到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各類公共資源,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各地區根據全國目錄指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系統梳理公共資源類別和范圍,制定和發布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持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堅持能不新設就不新設,盡可能依托現有平臺滿足各類交易服務需要。
(五)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對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要健全出讓或轉讓規則,引入招標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公共資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醫療藥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購。
(六)促進資源跨區域交易。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強制要求在當地投資、人員業績考核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鼓勵同一省域內市場主體跨地市自主選擇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跨省域合作。
三、優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
(七)健全平臺電子系統。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建設,明確交易、服務、監管等各子系統的功能定位,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并同步規劃、建設、使用信息基礎設施,完善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交易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在線交易服務,服務系統為交易信息匯集、共享和發布提供在線服務,監管系統為行政監督部門、紀委監委、審計部門提供在線監督通道。抓緊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檔案、技術規范、信息安全等問題,統籌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資源,通過遠程異地評標、評審等方式加快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進一步發揮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作用,為各級各類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綜合技術支撐。全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應當由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中央管理企業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應當通過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系統有序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接受監督管理。促進數字證書(CA)跨平臺、跨部門、跨區域互認,逐步實現全國互認,推動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擔保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應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八)強化公共服務定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運行服務機構,應不斷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積極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宏觀經濟決策、優化營商環境、規范交易市場提供參考和支撐,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于商業用途。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
(九)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推廣多業務合并申請,通過“一表申請”將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續重復使用并及時更新。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
四、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
(十)實施協同監管。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探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各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司其職、互相協調、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形成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接收、轉辦、反饋工作機制,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實現部門協同執法、案件限時辦結、結果主動反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依法公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促進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
(十一)強化信用監管。加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標準,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運用等制度,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把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信息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十二)開展智慧監管。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及時在線下達指令,實現市場主體、中介機構和交易過程信息全面記錄、實時交互,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及時發現并自動預警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監督執法力度,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與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對接。
五、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加強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業務培訓,督促任務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切實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維護經費,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制定細化落實工作方案,加大人員、設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強信息技術方面培訓和能力建設。
(十四)加快制度建設。抓緊做好招標投標、自然資源資產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加強信息安全制度建設,根據國家信息安全標準加快構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安全防護體系,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完善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加快推進電子評標評審。完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規范代理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完善制度規則清理長效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全國性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進行清理,制定實施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標準,按程序發布實施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進行清理并及時公告清理過程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狠抓督促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公共服務、行政監管和市場規范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評議機制,并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督促,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對推進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